各地区、各部门在审批项目时承诺的外汇补贴,要列入各自的外汇收支计划,在年度用汇计划中予以保证。
四、要鼓励产品多出口,简化进出口审批手续,为外商投资企业的产品外销创造方便条件。要严格执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
六十三条规定,合营企业生产的产品,可自主经营出口,凡属国家规定需要领取出口许可证的,按企业的年度出口计划,每半年申领一次,并尽量简化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履行出口合同需要进口(包括国家限制进口产品)的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和原材料,不再经过审批,免领进口许可证,凭进出口合同验收,由海关制订具体办法实行监督。此类进口料、件如用于内销产品,应按规定补办进口手续(国家限制进口产品要报批),并照章补税。
五、要坚决贯彻以市场换技术的方针,落实替代进口的措施,鼓励外商投资者提供先进技术。属于国内需要进口的产品,凡是外商投资企业已批量生产、性能质量基本达到国外同类产品水平,价格、交货期适应需要的,国内必须优先采用,以产顶进,并由国家经委陆续公布产品目录,采取行政措施和经济手段禁止进口或限制进口。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生产的属于国内需要长期进口或急需进口的产品,要按照国发[1986]6号文件第五条规定的办法实行替代进口,所需外汇纳入长期或年度进口用汇计划。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承接国家经委公布的以产顶进目录内的产品订货时,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允许收取部分外汇,但应随着产品国产化比重的增加逐年递减。对这些企业的产品国产化工作,主管部门要纳入计划,加强指导,给以支持。
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内自找客户内销的产品,经双方商妥,并经外汇管理部门同意,也可以部分或全部用外汇结算。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生产上述目录内产品需要进口的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和原材料,可由海关作为保税货物监管。国内用户直接从国外进口这类产品时享受减免进口锐待遇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同类产品如售给这些用户时,所进口的料、件可享受同样的减免税待遇。
六、生产国家限制进口产品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内销部分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企业合同规定的生产纲领、内销比例和市场需求情况,补充列入今年生产计划。所需进口散件、关键件,由行业主管部门在国务院批准的总控制数内,尽快作出具体安排,报国家经委核准下达。进口散件、关键件所需外汇由企业自行解决。自一九八七年起,上述产品的内销部分及所需进口件,分别列入生产和进口计划。
七、要改进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物资供应。国家物资局和地方物资部门应按合理价格向外商投资企业供应国内能够供应的物资(包括协作物资),或在用户与货源单位之间牵线搭桥。在外商投资企业多的少数大城市,报经经贸部批准,可由物资部门试行代理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国内短缺的原材料、零配件的业务。这类物资由海关作为保税货物监管,同外商投资企业自行进口这类物资享受一样的待遇,原来按规定可以减免税收的,仍然减免税收,但只准供应外商投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