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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军运暂行条例[失效]

  使用货物运单地区依下列办理:
  (1)运单——由托运部队凭军运证,向发站换取运单,填写后,提交发站,随列车送交到站,到站向收货部队换回运单副本,部队再以运单作为运费报销之单据。
  (2)运单副本——由发站交发货部队转交收货部队,收货部队凭运单副本向到站领货,并换回运单,到站将此项副本,寄交所管局进款科(检查科)。
  (3)货物运行报单——由发站随货物列车送交到站,到站处理完毕后,寄交所管局进款科(检查科)。
  (4)货物运行报单存根——由发站连同军运证寄交所管局进款科(检查科),审核后,转交所管局军运科存查。

第二节 客运

  第15条 部队指战员、伤病员、民工、俘虏的整批输送,统由军委会后勤部、野战军及一级军区司令部驻在机关或其办事处及指定的代理机关,按第八条之规定办理。
  第16条 部队包用普通客车五辆以内时,由军委会后勤部、野战军或一级军区司令部驻在机关或办事处及军级以上首长,预于起运三日前提出零星军运请运书,经铁路管理局核定后,拨车运送。超过五辆时,须向铁道部或铁路总局提出上项请求书,经核定后,饬局拨车运送。
  第17条 部队首长包用优等客车时,仅以下列人员为限;但拟开专车时,须由军委会或野战军及一级军区首长批准。
  (1)军委会批准的军事人员。
  (2)各野战军及一级军区司令员、政治委员。
  (3)经以上两项人员特别核准者。
  前项商请应于一日以前用公函附有批准证凭文件,向铁道部或铁路总局或铁路管理局商请承认。
  第18条 凡部队指战员身着人民解放军、陆海空军军服,配带“八一”红五星帽徽,并持有正式护照(人民解放军团以上部队,机关首长及各军事学校校长发行盖有关防及首长名章的护照)的军人,得凭正式护照,向车站购买军人半价票乘车,遇有铁路人员验票时,应将护照及半价票同时交验。
  凡由部队遣送返籍的复员军人,只要有复员证或正式护照,即可向车站购买军人半价票乘车,但仅限返籍途中一次使用。
  第19条 为优待军人,凡军人均可乘坐各等客车、散座、快车及卧铺,并一律半价收费,不受职级限制。
  第20条 部队指战员二十人以上,持护照并有负责人率领者,可按军人集体运送,购半价票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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