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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军运暂行条例[失效]

  第9条 计划以外的临时紧急运输所需大批(一次一列车以上)或零星的军事运输,由军委会后勤部、野战军司令部、或一级军区司令部,向铁道部、铁路总局或管理局提出紧急军运请运书,共同决定后,由管理局或分局发行军运证,交部队凭该证至发站要车。
  第10条 因特殊困难,不能事先提出计划的临时零星整车军运,虽不在正常运输计划之内,为照顾军事需要,路局亦应尽可能予以接受办理,但此项请运须由部队兵团或省军区以上机关或办事处及指定代办机关,于起运二日前向铁路管理局或分局提出零星军运请运书,否则铁路管理局或分局有权拒绝运送或展缓其运送日期。
  第11条 一般零担军运,仅限于铁路挂有沿途零担车区间内办理之,此项零担军货,应适合零担办理条件,以包装完好,标签具备,由铁路负责运送为原则,但武器、枪弹及铁路管理局或分局认为需要派员照料的军品,为了运送安全,应由部队派人负责随车照料(押送照料人得持零担运送票据免费乘坐守车),其包装不固者,应照路章订立免责特约,否则铁路得拒绝托运。
  部队托运零担军运,应凭零担军运请运书,向管理局或分局换领军运证,凭证至发站托运。
  凡不适合与其他货物混装的零担军货,应按整车办理之。
  第12条 铁路对于一切军运,应与一般商运有所区别,单独建立承运簿,按优先配车,优先运送办理之。
  第13条 第九第十一第二十四各条办理的军运,如因特殊事由,托运部队不能到军运证填发处所办理军运证时,得由部队凭各该条所定的请运书,径向车站提出,站长收到此项请运书后,须报经管理局或分局的承认,并通知军运证号码,得予先行承运,事后补发军运证。
  第14条 托运部队凭军运证向发站要车,装运前须以军运支票交付运杂费,由发站填发军运货票,军运货票共分四联,须依下列处理:
  (1)甲联、由发站连同军运证,寄交所管局检查科,作为月终向军委会后方勤务部,清算运费的副据。
  (2)乙联、交由使用部队,按部队系统,寄交运费负担部门,作为报销单据(到站不得收回)。
  (3)丙联、作为车站及列车办理运送手续之货票,最后由到达站,寄交所管局检查科存查。
  (4)丁联、由发站寄交所管局军运科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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