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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国专家局《关于对部分从国外聘请的专家给予高薪待遇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国专家局
 《关于对部分从国外聘请的专家给予高薪
 待遇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1984年11月15日 国办发(1984)99号)


  外国专家局《关于对部分从国外聘请的专家给予高薪待遇的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办法可适用于从台湾省和港、澳地区聘请的各类专家。在执行中如有什么意见和问题,请告外国专家局。

附:         外国专家局关于对部分


         从国外聘请的专家给予高薪待遇的暂行办法
            (一九八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引进国外人才工作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52号),特制订对部分从国外聘请的专家给予高薪待遇的暂行办法如下:

适用范围

  一、与我有关单位签署书面聘请合同、协议,直接对我承担明确责任的国外各种中、高级专门人才和高级技术工人,凡确有必要给予高薪待遇者,其生活待遇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外国文教专家、外国经济专家、短期邀请来华工作和讲学的外国专家,根据多边或双边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外国专家,以及来华定居的华侨或外籍专家,其生活待遇另有规定,一般不适用本办法。

工资

  二、专家的月工资幅度:
  职务工资(人民币)高级技术工人 2000~5000元 中级专业技术人员 2000~4500元 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3000~12000元 中型企业顾问 2500~7000元 大型企业顾问5000~12000元 政府级顾问副教授、教授和中、商级研究人员 2000~7000元 中、高级法律专业人员 3000~9000元 中、高级财政、金融、商业、贸易等专业人员
 2500~8000元
  三、确定专家的工资,主要根据专家在华承担的工作任务和实际业务技术水平,并参考其资历、职称和原有实际收入水平。总的原则是使他们的净收入不低于其原有的实际收入水平。对我急需而又难以聘请到的关键人才,可重金礼聘。
  四、聘请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与专家具体协商工资额。一般先由聘请单位直接或委托我驻外机构的代表或我方委托的其它代表(机构)与专家商定临时工资额。专家到职一个月后,再确定其正式工资额。凡不超过上述工资幅度的,由聘请单位自行决定,报主管部委,直属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如超过上述工资幅度,须报外国专家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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