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年知识分子是科研、教学、技术等方面的骨干力量,担负着承上启下的历史任务,工作和生活负担比较重,而工资偏低的现象比较突出。给这些中年知识分子较多地增加工资是完全必要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一九六0年底以前毕业并参加工作、工资相当行政二十级及其以下的;一九六六年底以前毕业并参加工作以及一九六六届毕业生、工资相当行政二十一级及其以下的,可以升两级。
同期毕业并参加工作的研究生和普通高等学校八年制毕业生,升两级的工资级别杠杠,比本科毕业生高一级。同期毕业并参加工作的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生,升两级的工资级别杠杠,比本科毕业生低一级。
一九八二年七月底以前正式授予讲师、助理研究员、工程师、主治医师、经济师、会计师、农艺师等及其以上职称,现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其参加工作的年限和工资级别与上述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相同的,也可以升两级。
(二)高级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的干部,一九六0年底以前毕业并参加工作、工资相当行政二十二级及其以下的;一九六六年底以前毕业并参加工作以及一九六六届毕业生、工资相当行政二十三级及其以下的,可以升两级。
(三)现任正副处长、正副县长,一九六六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工资在行政二十一级及其以下的;现任公社正副主任,一九六六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工资在行政二十三级及其以下的,可以升两级。
各单位领导对上述升两级的人员,既要看学历、职称、职务,还要看工作能力、工作成绩。对于其中工作能力差、起不到骨干作用的,不能升两级。
(四)行政十一级至十四级的干部和标准工资额相当行政十一级至十四级的专业技术人员,一九七八年以来升过级的(含十五级升到十四级的),除个别人员外,一般不升级;没有升过级的,可以升一级。其他行政干部、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一般升一级。
四、几个问题的规定
(1)一九八二年一月一日以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离休、退休人员,列入调资范围,可以按照本决定的规定升级。
(2)长期病休人员(不含因公致伤、致残),原则上不升级。
(3)“文革”中的“三种人”和犯有严重错误的人,至今仍不悔改的;触犯法律受刑事处分的;犯错误受党纪严重警告和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至一九八二年九月三十日处分期未满,或虽未规定处分期限,但受处分时间未超过一年的;一九八0年以来,无故旷工、拒不服从分配,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极少数思想品质恶劣,以及其他原因,群众意见很大,不同意其升级的人员,均不能升级。正在受审查的人员,不升级或暂缓升级。缓升期限为一年。缓升人员升级增加工资从批准之月起执行。
(4)对一九七七年调整工资时,受增加工资不超过七元的限制,未长满级差的,予以补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