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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调整国家机关、科学文教卫生等部门部分工作人员工资的决定

  陈云同志指出:“一要吃饭,二要建设。”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根本方针。国家财政收入,除了用于改善生活以外,还必须保证一定规模的建设投资以及科学文教、国防等方面的必不可少的开支,每年用于增加工资的部分是有限的。由于过去“左”的错误在工资方面遗留的问题很多,工资制度本身还存在许多弊病。要根本解决长期以来工资制度中积累的不合理现象,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还有待于生产的发展和财政经济状况的进一步好转,以及工资制度的根本改革。在这之前国家每年只能拿出有限的资金来作些局部的改善。因此,对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职工工资的调整,只能采取分批分期的办法。这样,才有可能把增加的有限工资基金用好,使职工的工资问题解决得比较好一些。
  二、这次调整工资的范围
  一九八二年调整工资的范围,限于下列单位和人员:
  (1)各级国家机关、党派、团体;
  (2)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3)高等院校及其附属事业单位;
  (4)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事业单位;
  (5)农业、林业、水利、气象、水产、畜牧事业单位;
  (6)社会福利、环境保护、环境卫生事业单位;
  (7)中小学和卫生、体育系统中一九八一年未列入调整工资范围的事业单位和人员。
  这次调整工资,不包括下列单位和人员:
  (1)行政十级以上(含十级)的干部和标准工资额相当行政十级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这次一律不升级;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附属的企业单位;
  (3)企业性质的管理局(如各级电力、石油、邮电、铁路、民航、航运、海运、港务等局),各类专业公司,挂“两块牌子”实际上是企业的单位,以及这些局和公司所属的事业单位;
  (4)长期以来实行企业管理,按照企业的办法实行奖金、劳保福利制度的单位;
  (5)各级中国人民银行(不含总行)、建设银行(不含总行、省分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
  (6)工交、农林、建筑、财贸等企业及其所属的事业单位;
  (7)根据国务院〔1981〕144号文件,属于一九八一年调整工资范围的单位和人员。
  三、调整工资的办法
  列入今年调整工资范围的单位,对一九八一年底在册职工中,属于一九七八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国家正式职工,分别按照下列办法调整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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