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运动员、教练员的工资标准
多年来运动员、教练员的工资待遇偏低。五十年代末,考虑到运动员年龄小、负担轻,曾把定级工资定得较低,现行工资标准虽对起点工资有所提高,但级别多、级差小。致使入队十多年的一些老运动员、教练员,即使创造了世界水平的成绩,经过几次调整工资,一般也只有四五十元。这与他们的贡献很不相称。
优秀运动员技术精、出成绩早,运动年限短、劳动强度大、伤残多。为使他们的工资与上述特点相适应,拟将现行工资标准的级别减少,级差增大,即运动员的工资标准由现行的十一个等级减少为八个等级。以六类地区为例(下同),定级工资为四十三元,最高工资一百二十九元。现任专职教练员工资标准也相应由现行的十五个等级减少为十一个等级,最低工资四十三元,最高工资一百八十元(见附表)。修订工资标准后,对未满十七周岁的少年运动员仍按原生活费待遇规定执行,个别成绩特别优异的可提前定级。
二、将体育津贴纳入新工资标准
一九七九年一月,国务院批准“在现行工资制度改革以前,对曾经创造过世界纪录、获得过世界冠军和达到世界锦标赛前三名水平的运动员,现在已改任教练员和干部、或已转入其他行业的,一贯表现比较好、工资又比较低,可给予一定体育津贴。津贴分每人每月十元、二十元、三十元三等。……每月随本人工资一起发放”。目前在体委系统享受体育津贴的教练员共有一百六十七人。在这次改变运动员、教练员工资标准时,拟将体育津贴纳入工资中一并靠级。今后不再审批体育津贴。未改变工资标准和不属这次调资范围的人员中已享受体育津贴的,仍按体育津贴的规定执行。
三、调整工资的范围、对象和办法
(一)范围和对象:
这次调资的范围,是体委系统的优秀运动员、现任专职教练员,以及体委系统的优秀运动队、体育运动学校、体育中学、青少年业余体育学校、军事业余体育学校、体育场馆、运动员训练基地和接待站中的固定职工。各级体育行政机构、高等体育院校、体育科研机构、报刊出版部门以及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职工,这次不予调资。
(二)办法:
这次调整工资采取先补、后靠、再升级的办法。
补级差:就是对一九七七年升级人员中,未按工资标准长满级差的,按当时执行的工资标准补齐级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