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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一九八一年调整部分职工工资的通知

  二、这次调整工资的范围是:全民所有制的各级各类医院、疗养院(所)、门诊部(所)、医务室、专科防治院(所、站)、血站、急救站、卫生防疫站、妇幼保健院所(含其中从事计划生育的医务人员)、药品检验所、国境卫生检疫所、设有门诊和病床的临床研究单位,以及高等医学院校中固定在医院工作的人员和集体所有制医疗卫生单位中的国家工作人员。除以上所列的单位和人员外,各级卫生行政机构、高等医学院校、医药科研、医药学术群众团体、报刊出版和生物制品等单位,均不属此次调资范围。
  三、此次调整工资,采取先补、后靠、再升级的办法。
  (一)补级差:一九七七年升级的职工,由于受级差大于七元只增加七元的限制,未长满级差的,按当时执行的工资标准补齐级差。
  (二)靠级:现行卫生技术人员工资标准,凡低于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相应级的,都靠到行政级的工资额(见“卫生技术人员工资标准调整对照表”)。
  (三)部分职工升级:
  1.凡一九七八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现已取得护士、助产士、医士、药剂士、检验士、技士等技术职称的中级卫生技术人员(含一九七八年以来“士”晋“师”的人员在内)一般升一级。
  2.在中级卫生技术人员中,现工资低于卫技十二级(不含卫技十二级,下同),政治思想好,业务水平较高,工作表现突出又符合下列条件者,可升两级(一九七七年以来已升过两级者只升一级):
  (1)一九六八年底以前从事护理工作,至今尚在病房、门诊、急诊等第一线坚持正常工作的护士及护士长;
  (2)一九六六年底以前中专毕业,至今仍在技术专业岗位上坚持正常工作的其他中级卫生技术人员。
  3.一九七六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其他各类人员,符合下表规定的年限和级别的,在现工资级别的基础上升一级。
  工作年限 高级卫生技术人员 行政管理人员 初级卫生技术人员1956年以前 低于卫技11级 低于行政19级 低于卫技13级1957—1961 低于卫技12级 低于行政20级 低于卫技14级1962—1966 低于卫技13级 低于行政21级 低于卫技15级1967—1971 低于卫技14级 低于行政22级 低于卫技16级1972—1976 低于卫技15级 低于行政23级 低于卫技17级1977年以后 暂不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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