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尚未转正定级(含见习期、熟练期、学徒期)和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教职工,以及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后,从本办法规定升级范围以外单位调入的人员,不予升级。
一九八一年九月三十日前,从本办法规定升级范围内的单位调出人员,原则上不升级。
3.因触犯法律受处分的人员,犯严重错误受党纪、行政处分,至一九八一年九月三十日处分期未满,或虽未规定处分期限,但受处分时间未超过一年的人员;极少数思想品质恶劣,以及其它原因,群众意见很大,不同意其升级的人员,经单位领导研究,报县以上主管部门批准,不予升级。
4.教学、工作表现很差的人员和一九八0年以来经常无故旷工,拒不服从分配,影响很坏,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人员,经县以上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不予升级,或暂缓升级。暂缓升级的人数,应从严掌握。缓升级的指标予以保留,缓升时间为一年。转变较好的,期满后可以补升,增加工资从批准之月起发给:表现不好的,不再补升。升级指标也不再保留。
5.带工资考入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学习的教职工(不含在职进修人员),这次不予升级。
6.长期病休人员,原则上不升级。但对工作多年,教学工作一贯表现很好的,经县以上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也可以升一级。
7.对不属于这次调资范围的部门长期(一年以上)占用的教师、干部至今仍未回学校工作者,这次一律不予升级。
8.现标准工资已经达到国家行政十四级、中教一级、中专教师三级或相当工资标准的人员,原则上不升级,个别成绩突出,贡献很大的,经省级主管部门批准,也可以升级;一九七七年以来升过级,工资已达到国家行政十五级、中教二级、中专教师四级或相当工资标准的人员,一般不升级,少数需要升级的也应从严掌握,由省级主管部门统一平衡,批准升级。
六、各单位在确定升级人员时,由学校行政领导按照本办法规定研究提名,征求工会委员会的意见,提出升级方案,经学校党组织审定,报县以上主管部门,经统一平衡,审查批准后,下达执行。
七、长期代课教师,可参照国家固定教职工增加工资的精神,适当增加代课酬金。具体办法由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制定。
八、企业办的中小学、技工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教职工,这次原则上参照本办法调整工资。具体实施办法,由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
附二: 教育部关于增加中、小学民办教师补助费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