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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一九八一年调整部分职工工资的通知

            (一九八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为了适当改善中、小学教职工生活待遇,调动他们的积极性,更好地办好基础教育事业,今年调整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办法如下:
  一、调整教职工工资的范围:普通中小学、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含相当于中师的教师进修学校)、技工学校、盲聋哑学校、工读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中的国家固定教职工、地区性的和企事业单位所属的业余中等专业学校、中初等学校、少年宫、省及省以下的教研室中的国家固定教职工,以及校外专职辅导员、公社专职扫盲干部和教师。
  二、提高工资的对象是一九七八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教职工。一般升一级,其中极少数教学、工作成绩显著,贡献较大、教龄较长,与同类人员相比工资偏低的优秀骨干教职工也可以升两级。升两级的计算两个升级面。具体办法由省、市、自治区规定。
  不在升级范围和不属升级对象的人员,不准升级。
  三、升级人数指标按一九八0至一九八一学年初教育事业统计年报中的国家固定教职工和公办中、小学长期代课教师数的百分之一百计算,由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下达升级人数和增加的工资指标。
  升级人数指标中,属于尚未转正定级和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人数指标用于升两级,由省、市、自治区统一掌握使用。
  四、增加工资的办法:这次升级的教职工,在现行工资标准的基础上,采取先补、后靠、再升级的办法,即:
  1.一九七七年升级的教职工,由于受级差大于七元只增加七元的限制,未长满级差的,按当时执行的工资标准补齐级差。
  2.执行中小学教员、中等专业学校教学人员和技工学校教师工资标准的,凡低于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相应级的,都靠到行政级的工资额,高的不动。执行其它工资标准的人员不靠行政级。
  3.凡属靠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的,升级时按行政级差增加工资,凡不靠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的,在原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均按现岗位工资标准级差增加工资。
  五、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1.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升级人员中有保留工资的,升级后增加的工资应冲销其保留工资;有附加工资的,升级后增加工资超过五元的部分,冲销其附加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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