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一九八一年调整部分职工工资的通知
(1981年10月7日 国发(1981)144号)
一九七七年和一九七九年国家曾两次较大范围地调整了职工工资。为了进一步解决部分职工工资偏低的问题,根据国家财力可能,国务院决定,从一九八一年十月份起,给中、小学教职工,医疗卫生单位部分职工,体委系统优秀运动员、专职教练员及部分从事体育事业的人员调整工资。
国务院原则同意教育部《关于调整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的办法》、《关于增加中、小学民办教师补助费的办法》,卫生部《关于医疗卫生单位部分职工调整工资方案》,国家体委《关于调整优秀运动员、专职教练员及部分体育事业人员工资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研究执行。
今年调整部分职工的工资,虽然范围只限于三个行业、一千多万职工,但涉及到各行各业,会影响左邻右舍。各级人民政府要在地方党委的领导下,加强对这次调资工作的组织领导。由有关负责同志主持,组织人事、劳动、教育、卫生、体委等有关部门并邀请工会参加,成立调资办公室,统一管理这次调资工作。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既要做好调资范围内职工群众的思想动员工作,又要做好左邻右舍广大职工群众的宣传解释工作,使大家都能体谅国家的困难,顾全大局,振奋精神,做好本职工作。
要严格控制增加工资指标,不得突破。教育部、卫生部、国家体委要根据调资范围的职工人数、调资政策,分别给各省、市、自治区下达增资指标,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掌握。增加工资的经费和中、小学民办教师补助费,按照“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中央各部所属单位由中央财政负担,地方单位由地方财政负担。民办教师增加的补贴,今年从增加工资的指标中拨出,但应计入教育经费。以后仍按过去的办法,在教育经费中列支。
调整工资的范围要从严掌握,职工人数必须核实准确。两部一委规定的调资范围,一律不得扩大。如有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所属单位的中小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医务部门职工调整工资工作,应按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集体所有制的医疗、教育单位或人员,是否调整工资和如何调整,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附一: 教育部关于调整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