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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职工工资、保健、福利等问题给青海省人民政府的复函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职工工资、
 保健、福利等问题给青海省人民政府的复函
 (1983年8月5日 劳人薪(1983)359号)


  你省青发〔1983〕42号关于要求解决职工工资、保健、福利方面存在问题的报告,经我们共同研究提出意见,并请示国务院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你省民和、乐都、平安、互助、湟中、大通等六县的地区生活补贴问题,鉴于这六个县与西宁市各种情况差不多,我们同意你省的意见,将其地区生活补贴从百分之九提高为百分之十七,与西宁市持平。
  二、关于发给职工“高原保健费”问题。名称可暂称“高原地区临时补贴”。补贴标准,根据目前国家财力情况,应本着从低的原则,根据海拔高度把补贴标准分为三种:
  1.凡在海拔二千米至二千五百米地区工作的职工,每人每月补贴八元;
  2.凡在海拔二千五百零一米至三千五百米地区工作的职工,每人每月补贴十五元;
  3.凡在海拔三千五百零一米以上地区工作的职工,每人每月补贴二十七元。
  按以上补贴标准计算,全省职工共计三十八万二千四百人,每年需五千五百九十七万元。
  三、关于适当提高职工退休费标准问题。根据你省各地区海拔高度、地区的艰苦情况和职工本人在青海工作时间的长短,按下列标准予以适当提高:
  1.凡在海拔二千米至三千五百米地区工作,累计满十五年的,退休费提高百分之五;累计满二十年的,退休费提高百分之十;
  2.凡在海拔三千五百零一米以上地区工作,累计满十五年的,退休费提高百分之十;累计满二十年以上的,退休费提高百分之十五。
  但以上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四、关于发给职工高原保健药品所需经费问题。所需经费应在公费医疗经费中解决,不要定期发给个人。同时对公费医疗的开支要加以整顿。
  五、关于职工休假问题。同意对你省的职工先试行休假制度。根据海拔高度,分为两个标准。
  1.常年在海拔二千米至三千五百米地区工作的正式职工,每两年休假一次,每次三十天,就地休息。如外出休假,往返路费不报销。凡有探亲假的职工,休假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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