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看守所、
拘役所、行政拘留所干警实行岗位津贴的通知
(1984年7月28日 (84)公安(审)116号)
看守所、拘役所、行政拘留所干警实行岗位津贴的问题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看守所、拘役所、行政拘留所的在职干警享受本岗位津贴。
二、岗位津贴的标准,每人每月平均九元。具体标准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因病、因事请假缺勤,按日扣发岗位津贴;无故缺勤和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以及违反政策的,酌情停发当月岗位津贴;调离看守所、拘役所、行政拘留所的干警,停发岗位津贴。
三、岗位津贴所需经费,随工资发放渠道支付,即工资由何处发放,岗位津贴就由何处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