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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试行《外交服务人员补贴的暂行规定》给外交人员服务局的复函

  2.职工受聘率95%;
  3.房屋出租率95%;
  4.服务良好率(包括维修合格率)90%;
  5.收费合理率95%。
  上列指标中每少完成一项扣减应提补贴10%。
  四、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直接受聘人员要适当高于直接服务人员,直接服务人员要适当高于非直接服务人员以及要贯彻按劳分配和知识分子政策的原则规定,全局补贴暂按下列标准分配,待试行一段时间后再由局酌情调整:
  受聘翻译及对外汉语教员人均每月五十元;
  受聘职员及工人人均每月四十元;
  直接服务人员人均每月三十元;
  后勤工人及基层管理人员人均每月二十五元;
  机关管理人员人均每月二十元;
  十三级以上干部(内含十三级)人均每月十五元;
  余额留局用于调整和奖励先进。年终节余部分,转下年度使用。
  五、局属各单位的补贴数额由局按其在编在岗人数及上述标准核定,各单位在局核定的总额范围内按下列比例掌握浮动补贴:
  受聘职工 30%;
  直接服务人员 60%;
  后勤工人及各级管理人员 40%。
  浮动补贴的80%作为经常性的奖励,奖给环境艰苦、工作繁重、服务优良、效益显著的职工;20%作为一次性的奖励,奖给在某一方面有特殊贡献或突出表现的职工。实施细则由各单位拟订,报局审批。
  六、各单位的固定补贴数额应根据职工岗位和技术水平拟订等级标准,报局审定。初次来我局工作不足一年的职工,其固定与浮动补贴总额不得超过下列标准:
  受聘翻译及对外汉语教员 30元;
  受聘职员、工人 20元;
  其它人员 10元。
  学徒工不发补贴。
  七、局对各单位按不同经营特点分别下达考核指标,并根据考核结果实行奖惩。
  八、关于补贴减发、免发办法,除按局统一规定(见附件)执行外,各单位应本着严格要求的精神,制订必要的补充条例。减免补贴数额全部留归各财务单位使用。
  九、对各单位的考核由局劳动人事处和财务处共同负责。如有弄虚作假、滥发滥用等现象,应追究其责任并给予必要的经济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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