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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环境卫生津贴发放范围的补充通知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环境卫生津贴发放范围的补充通知
 (1982年1月8日 (82)城劳字第378号)


  原国家城市建设总局颁发的《关于发放环境卫生津贴的暂行规定》,对于巩固环卫工人队伍,调动职工的积极性,起了积极作用。但是,在执行中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发放范围只限于环卫部门的清洁卫生等人员,园林部门从事同样工作的人员没有津贴,等等。经与劳动人事部研究,同意园林部门从事公厕保洁、清运垃圾、粪便,清扫公园的专业人员(包括公园里清扫观赏动物粪便、垃圾的人员),均可实行环卫津贴。津贴标准和发放办法,仍按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发放环境卫生津贴的暂行规定》办理,并从一九八二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各单位一定要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从紧从严掌握,不得擅自提高津贴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附:   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发放环境卫生津贴的暂行规定


  环境卫生工人在露天作业,劳动强度大,作业条件差,接触垃圾、粪便等有毒有害物质,应享受环境卫生津贴。现规定如下:
  一、发放范围:从事公厕保洁,清运垃圾、粪便,清扫街道的人员;环卫专用车辆、公共卫生设施的维修人员;其他接触垃圾、粪便等有毒有害物质的人员。
  二、发放标准:按照劳动强度、作业条件和接触垃圾、粪便等有毒有害物质的程度,每人每天分别发给二、三、四角。各城市在拟订具体执行办法时,应从严掌握,切实做好各工种之间的平衡,不能按最高标准平均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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