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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国家物资总局关于物资部门从事废金属回收工作人员实行岗位津贴的联合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劳动部关于废止部分劳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4年11月11日 实施日期:1994年11月11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国家物资总局关于
 物资部门从事废金属回收工作人员实行岗位津贴的联合通知
 (1980年9月19日 (80)劳总薪字179号
 (80)财企字492号 (80)物政字571号)


  物资部门从事废金属回收的职工,有的经常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的从事高温作业,劳动条件同供销合作社从事废旧物资回收工作的人员基本相似。因此,他们可以参照供销合作总社、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对供销合作社系统从事废旧物资工作人员实行岗位津贴的联合通知》的规定,实行岗位津贴。请各省、自治区物资局、劳动局、财政局参照供销合作总社、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联合通知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研究确定。实行岗位津贴的职工,应同时停止享受其他保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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