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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交通部所属企业发给船员的职务津贴等收入免缴奖金税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交通部所属企业
 发给船员的职务津贴等收入免缴奖金税的通知
 (1986年3月13日 (86)财税字第035号)


  接交通部(85)交函财字310号和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85)中远财字第1351号请求免征奖金税的函,经研究,现将有关征收奖金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交通部的航运企业,将从船员编制定额内节减的人员向国外派遣船员所取得外汇劳务收入,按规定标准发给船员的职务津贴,作为特殊问题,在船员工资改革方案批准前,对这些企业一九八五年发放的船员职务津贴,可不计入奖金总额征收奖金税。
  二、为调动船员的积极性,节约外汇支出,对交通部和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所属企业航行国外航线的船员进行职责外的劳务,如清仓理货、绑扎等,从节约外汇中所支付的劳务报酬,以及从节约外汇中提取的节约船期奖,修船合同奖等,凡是符合规定提取比例的,从一九八五年起,免征奖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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