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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地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地震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劳人薪(1985)80号 1985年12月27日)


  国家地震局制定的《地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经我们研究提出意见。已经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将文件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    地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地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改革。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5〕9号文件和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劳人薪〔1985〕19号文件规定执行。现结合地震系统实际情况。提出地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如下:
  一、地震事业单位行政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结构工资制,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四个部分组成。
  1.职务工资。行政管理人员按照担任的行政管理职务确定职务工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确定职务工资。职务工资随职务或工作变动而变动。地震台工作人员职务工资标准。见附表一、二。地震系统其它专业技术人员。分别执行经国务院批准的同类人员的职务工资标准。
  2.基础工资、工龄津贴、奖励工资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地震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原则上按国家机关工人工资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地震台工人工资标准见附表三。
  三、实施改革方案的补充规定。
  (一)各单位职能部门设置限额
  根据中央关于改革的精神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司局级单位的职能部门。应根据其规模大小。按如下原则规定设置:
  250人以下的单位 设置3~4个
  250~500人的单位 设置4~5个
  500~800人的单位 设置6~7个
  800人以上的单位 设置7~8个
  处级单位。科级职能部门的机构设置限额。原则上按照上述有关规定执行。
  各单位二级机构的增减。需经国家地震局批准。
  (二)地震事业单位行政管理人员职务按照批准的级别和编制分别设置。其具体比例限额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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