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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地质矿产部直属野外地质勘探队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三、野外地质勘探队地区工资补贴的计发办法。
  (一)野外地质勘探队现行地质五类和五类以上工资区的职工,均执行地质四类工资区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标准。并以此为基数,按现行地质工资类区的比例,另外计发地区工资补贴。野外地质勘探队地质三、四类工资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及五类以上工资区地区工资补贴标准见附表四。
  (二)有些地区的野外地质勘探队根据规定按原工资标准的一定百分比发给部分地区生活费补贴的,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其生活费补贴也应按劳人薪〔1985〕20号文件规定的办法折算为地区工资补贴,折算后的地区工资补贴与前项合并计发。折算后的地区工资补贴的比例,应报地质矿产部批准,批准后,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备案。其现行地区生活费补贴是按绝对金额计发的,一般不予变动,个别现行标准偏低需要调整的,由各地质矿产局提出意见,商得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同意后报地质矿产部审查并经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批准后实行。
  四、调整野外地质勘探队工资类区。
  从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起,将现行野外地质勘探队二类工资区提高到三类工资区,并按三类工资区的工资标准进行工资制度改革。
  五、实施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补充规定。
  (一)各地质矿产局、专业局要根据本方案确定的行政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职务名称及人员结构比例(另发),对所属单位进行定编、定员,并按规定核定各种职务的结构比例和人数限额。
  (二)对每个工作人员的职务工资,采取从上到下逐级核定的办法,不搞群众评议。
  工作人员的职务工资,按照现行的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三)专业技术人员兼任相当副科长以上领导职务、实行任期制的,职务工资按所担任两种职务中职务工资高的一种执行。
  (四)野外地质勘探队工资标准只适用于野外地质勘探队,非野外地质勘探队不得执行野外地质勘探队工资标准。职工调离野外地质勘探队后,改按调入单位的工资制度执行,不再享受原野外地质勘探队工资待遇。
  (五)野外地质勘探队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
  1.新参加工作的干部,均实行一年见习期,见习期间不实行结构工资制。见习期间各类学校毕业生的临时工资待遇,地质四类工资区分别为,初中毕业生44元;高中、中专毕业生5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56元;大学本科毕业生63元;取得第二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和取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70元。
  见习期满后,按确定的职务,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在地质四类工资区,初中毕业生按一般办事员的最低职务工资加基础工资之和56元发给;高中、中专毕业生按办事员职务工资五级加基础工资之和63元发给;大学专科毕业生按科员职务工资六级加基础工资之和71元发给;大学本科毕业生按科员职务工资五级加基础工资之和77元发给;取得第二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和未取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按科员职务工资四级加基础工资之和84元发给。少数优秀的还可以定较高的职务工资,比较差的可以定较低的职务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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