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国家体委运动员、教练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根据运动员的特点,实行体育津贴制。体育津贴制分为临时体育津贴和体育津贴。
  (一)临时体育津贴。试训的运动员,不分年龄大小、文化程度,一律每月发给50元(现行六类工资区)的临时体育津贴费(包括自交伙食费和房租水电费等在内)。
  (二)体育津贴。已办理正式入队手续的运动员,根据其政治表现、技术水平和运动成绩评定体育津贴。
  体育津贴等级分为:
  特等:世界冠军、破世界纪录者;
  一等:世界比赛获奖名次者;
  二等:亚洲亚军、全国冠军,破亚洲纪录或全国纪录者;
  三等:亚洲比赛和全国比赛获奖名次者;
  四等:省、自治区、直辖市运动水平达到者。
  新拟运动员体育津贴标准见附表一。
  (三)运动员退役时发给一次性的退役费。
  三、教练员工资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教练员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按照工资的不同职能,分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奖励工资四个组成部分。
  1.基础工资。现行六类工资区定为40元。
  2.职务工资。根据教练员的责任大小和训练水平确定其专业技术职务。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条例,另下达。新拟教练员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见附表二、三、四、五。
  3.工龄津贴。按照教练员的工作年限逐年增长,每工作一年每月发给5角。计发工龄津贴的工作年限,从参加革命工作和社会主义建设工作时开始计算,到本人离、退休时为止,但领取工龄津贴的工作年限最多不超过四十年。
  4.奖励工资。用于奖励在训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教练员,有较大贡献的可以多奖,不得平均发放。
  (二)为鼓励各类体校(包括业余体校)教练员和优秀运动队的文化教员长期从事基层培训、选才、打基础和提高运动员文化知识水平的重要工作,除按规定发给工龄津贴外,加发教龄津贴。教龄津贴从一九八五年七月起实行。
  教龄津贴均按从事本职工作的年限计算。从事本职工作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每月发给3元;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每月发给5元;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每月发给7元;满二十年以上的,每月发给10元。不从事该职业时,从第二个月起停发教龄津贴。
  四、实施改革方案的政策和措施
  (一)体育津贴原则上按运动员所获得的运动成绩评定。对于运动技术水平不断提高的,可以定期在相应津贴等级内增加津贴。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