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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印发《关于四类工资区提高到五类工资区和计发地区工资办法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现在五类及五类以上工资区的企业,这次一律不调整地区工资标准。
  (五)调整工资区类别,不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均从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六)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改革工资制度的普通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职工,现在四类工资区工作的,也应先将现行四类工资区的工资标准提高到现行五类工资区的工资标准,尔后再套改新规定的五类工资区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标准。由现行四类工资区工资标准提高到现行五类工资区工资标准增加的工资额,从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算起。
  (七)这次调整工资区类别的单位,均应从调整工资区类别增加的工资中冲销原有的粮(煤)价补贴,冲销不完的部分继续发给。
  二、计发地区工资的办法
  (一)现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五类和五点三三类工资区的职工,分别执行新规定的五类和五点三三类工资区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标准(见附表一、二)。
  (二)现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七类和七类以上工资区的职工,均执行新规定的六类工资区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标准,并以此为基数另外计发一定比例的地区工资补贴。
  地区工资补贴的比例为:七类工资区2.61%,八类工资区5.22%,九类工资区7.83%,十类工资区10.43%,十一类工资区13.04%。
  例如:七类工资区省级机关副处长的基础工资为40元,最高一级职务工资为110元,合计150元,应增发的地区工资补贴为150元×2.61%=3.9元(尾数并入后为4元)。
  七类以上工资区的地区工资补贴标准见附表三。
  (三)七类和七类以上工资区中,有些地区根据国家规定,按照原工资标准的一定百分比发给生活费补贴的,其生活费补贴也应折算为地区工资补贴。折算后的地区工资补贴,与上述第(二)项的地区工资补贴合并计发。
  例如:兰州市原来除执行十一类工资区工资标准外,另按十一类工资区工资标准的4%发给生活费补贴。工资改革后,该市统一执行六类工资区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省级机关副处长的基础工资为40元,最高一级职务工资为110元,合计为150元,应增发的全部地区工资补贴为:
  (40元+110元)×〔13.04%+(1+13.04%)×4%〕=150元×〔13.04%+4.52%〕=26.3元(尾数并入后为26.5元)
  兰州、西宁、乌鲁木齐、拉萨市的地区工资补贴标准见附表三,地区工资补贴比例和计算办法见附表四。其他按工资标准的一定百分比发给生活费补贴的地区,其地区工资补贴比例和地区工资补贴标准,由有关省、自治区劳动人事部门按照本项规定和附表中注明的办法,计算颁发执行,并抄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备案。
  (四)现在执行非十一类工资区制度的事业单位,现行工资标准相当于和高于国家机关五类工资区同类人员现行工资标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主管部门按其现行地区工资差别的比例,制订本部门相当于国家机关五、六类工资区的工资标准,以及相当于国家机关七类和七类以上工资区的地区工资补贴比例,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批准后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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