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印发《关于四类
工资区提高到五类工资区和计发地区工资办法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劳人薪(1985)20号 1985年6月13日)
现将《关于四类工资区提高到五类工资区和计发地区工资办法的具体规定》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 关于四类工资区提高到五类工资区和
计发地区工资办法的具体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规定,现对四类工资区提高到五类工资区的若干问题和计发地区工资的办法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关于四类工资区提高到五类工资区
(一)现在执行十一类工资区制度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职工,在工资制度改革时,先将现行四类工资区的工资标准提高到现行五类工资区的工资标准,尔后再套改新规定的五类工资区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标准。
(二)对于现在四、五类工资区工作,仍执行五类以上工资区工资标准的职工(含由六类以上工资区调到五类以下工资区仍保持六类工资区工资标准的职工),这次也按现行五类工资区同等级的工资标准套改新规定的五类工资区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标准,其原工资高于现行五类工资区工资标准的部分不予保留。
在六类和六类以上工资区中,仍执行本类区以上工资区现行工资标准的职工,在套改新工资标准时,其原工资高出本类区现行工资标准的部分也按此办法处理。
(三)现在四类工资区中执行非十一类工资区制度的事业单位,其现行工资标准低于或相当于国家机关四类工资区同类人员工资标准的,可以在增加工资的幅度不超过2.75%的原则下,先提高到本部门相当国家机关五类工资区的现行工资标准,尔后再套改新规定的本部门相当国家机关五类工资区的新工资标准。
(四)现在四类工资区的企业单位,其工资标准分别按以下办法办理:
1.凡现行的工资区类别制度与国家机关十一类工资区一致的企业,以及企业中执行国家机关、文教、科研、卫生等部门四类工资区工资标准的职工,均可由四类工资区工资标准改按五类工资区同类人员现行的工资标准执行。
邮电企业的生产人员、领导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职员、勤杂人员和煤炭工业企业职员、工程技术人员,实行的工资区类别制度与国家机关十一类工资区大体相同,也可由四类工资区现行的工资标准改按五类工资区现行的工资标准执行。
2.凡现在国家机关四类工资区,实行的工资区类别制度与国家机关十一类工资区类别制度不一致的企业,其中轻工业、农业的一级工资标准在31元和31元以下的,重工业的一级工资标准在32元和32元以下的,都按照增加工资2.75%的幅度调整工资标准。二级以上各级工资标准均按一级工资标准增加的幅度相应增加,最高与最低的倍数以及级差系数均不变动。
3.现在国家机关四类工资区的企业,按上述1、2两项规定调整工资区类别而增加的工资,可以从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起进入成本。其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自费改革了工资标准的企业,其改革前的一级工的工资标准,轻工业、农业在31元和31元以下的,重工业在32元和32元以下的,也可将按照原工资标准增加2.75%的增资额从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起计入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