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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建立和改进综合性奖励制度的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劳动人事部关于废止一批规章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86年12月10日 实施日期:1986年12月10日)废止(原因:自行失效)

劳动部关于建立和改进综合性奖励制度的意见
 (1959年11月25日)


  1959年3月全国劳动工资计划会议提出在企业中建立综合性奖励制度以后,各地区已在许多企业单位开始试行。根据目前试行的情况来看,这种奖励制度对鼓舞职工群众的生产积极性,全面完成和超额完成国家规定的各项生产指标是有积极作用的。现在对建立和改进这一奖励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供各地参考。
  一、综合性奖励制度的性质和建立这种奖励制度的目的
  综合性奖励制度是对于企业实行计时工资制的职工一种经常性的奖励工资制度,是体现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原则的一种分配形式。
  这种奖励制度是在过去几年来企业所实行的奖励制度的基础上改进和发展起来的,它的特点是:(1)奖励条件既有重点又比较全面,并且由群众自己评奖,因而便于把物质鼓励作用和政治思想工作相结合;(2)得奖面宽,但是又有不同等级,可以避免平均主义;(3)灵活性大,即奖励条件和奖金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生产需要而变化。很显然,这种奖励制度比过去几年来企业所实行的奖励制度更加完善,更加适合我国生产大跃进的需要。
  建立这种奖励制度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鼓舞职工群众,充分发挥他们的生产积极性,完成和超额完成国家规定的各项生产指标,并且有利于在劳动的实践中提高广大职工群众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觉悟,加速社会主义建设。
  目前许多企业单位试行的综合性奖励制度是符合上述要求的。但是也有少数企业单位所试行的综合性奖励制度是不完全符合上述要求的。如有些企业单位因为停工或者因为工效低而没有完成生产任务,企业干部为了照顾职工的情绪发了奖金;有些企业单位因为在去年生产大跃进期间取消了计件、奖励、津贴等,职工收入有所下降,为了补偿职工的收入,不管是否合乎奖励条件,不加区别地一律发奖;等等。应该承认,在试行这一制度的开始阶段,发生某些缺点是难免的,取得经验以后,是会逐步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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