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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关于调整国家机关、科学文教卫生等部门部分工作人员工资中几个问题的补充处理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劳动人事部关于废止一批规章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86年12月10日 实施日期:1986年12月10日)废止(原因:自行失效)

劳动人事部关于调整国家机关、科学文教卫生等
 部门部分工作人员工资中几个问题的补充处理意见
 (1983年1月31日 劳人薪(1983)40号)


  我部劳人薪〔1982〕58号《关于调整国家机关、科学文教卫生等部门部分工作人员工资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以下简称《处理意见》)发出后,各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各部门在贯彻执行中,又提出一些问题。经与部分省、市、自治区和有关部门研究后,现对其中几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提出如下补充处理意见,请研究执行。
  一、《处理意见》二条规定修改为:列入一九八二年调资范围的一九八一年底在册职工中,属于一九七八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国家正式职工,系指一九七八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固定职工。
  二、《处理意见》四条作如下补充:入学前已是参加工作满二年以上的国家正式职工,一九五八年底以前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学习的调干生,一九六一、一九六二年底以前毕业并分配工作的,可按一九六0届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同样对待;一九六四年底以前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学习的调干生,一九六七、一九六八年底以前毕业并分配工作的,可按一九六六届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同样对待。如原学制和修业年限均为五年和五年以上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调干毕业生,亦可按照《处理意见》四条第三款的原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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