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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国家人事局、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医疗卫生单位部分职工调整工资方案》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说明

卫生部、国家人事局、国家劳动总局
 关于《医疗卫生单位部分职工调整工资方案》
 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说明
 (1981年11月23日 (81)卫人字第438号)


  关于《医疗卫生单位部分职工调整工资方案》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说明,曾发给各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征求过意见,全国卫生系统调资工作会议期间,又作了进一步的修改补充。由于各地情况不尽一致,具体问题很多,不可能一一涉及。现将这个《说明》发给你们,供各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81〕144号文件和制定有关规定时参考。

附:    关于《医疗卫生单位部分职工调整工资方案》

             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说明*

  为了便于各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81〕144号文件,现就《医疗卫生单位部分职工调整工资方案》中若干具体问题说明如下,供参考。*执行本件时,要符合(82)卫人字第21号文的规定。
  1.方案中所指的疗养院不包括养老院、休养院(所)等社会福利事业单位。
  2.方案中所指的医务室,系指各机关、团体、厂(场)矿、高等院校及其他企事业单位中,专门从事防治疾病的医疗机构的专职人员;不脱产的红医工及其他兼职人员不属于这次调资范围。
  3.方案中所指的药品检验所,仅限于卫生行政部门所属的药品检验所。
  4.高等医学院校的教职工,临时或轮流带领学生到医院、防疫站等医疗单位实习和工作的,不属于“固定在医院工作的人员”。
  5.医学科研单位未设病床和门诊,仅与临床单位挂钩协作、实验、实习的不属于这次调资范围。
  6.各级卫生行政管理机构,包括中央、地方各部门和厂(场)矿企事业单位的卫生局、处、科等机构,不论是企、事业编制,还是行政编制,均不属于这次调资范围。
  7.补级差,只限于这次调整工资的单位,在一九七七年调资时,由于受级差大于七元只增加七元的限制,而未长满级差的人员。不属于这次调资范围的单位和人员不补。
  8.靠级,只限于这次调资范围中执行“国家卫生技术人员工资标准表”(不包括“地质部野外队卫生技术人员工资标准表”),现工资是卫技十三级及其以下人员,靠为相应的新定卫技级。卫技十四、十五级的人员,工资标准未变,不靠级。不属于这次调资范围的单位和人员不靠新卫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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