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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统战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增加部分党外人士生活费的通知(83)

中共中央统战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
 增加部分党外人士生活费的通知
 (统发文(1983)第3号 1983年1月5日)


  在各级政协委员、参事室参事、文史馆馆员中,有一部分不享受工资待遇而领取生活费的党外人士,他们中的大部分人生活费标准较低,且自确定之后,几十年来一般没有提高,有些人生活上有困难。为了改善这部分党外人士的生活待遇,在一九八二年调整国家机关、科学、文教、卫生等部门部分工作人员工资时,适当提高这部分党外人士的生活费标准,以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扩大统一战线政策影响,为促进早日实现祖国统一大业服务。
  (一)提高生活费标准的范围
  提高生活费标准的范围是:不享受工资待遇而领取生活费的各级政协的委员、专员、工作员,参事室的参事、工作员,文史馆的馆员、工作员以及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少数民族上层人士、宗教职业人员等。
  领取生活补助费的已故党外人士的遗属不包括在内;个别生活实在困难的由社会福利费解决。
  (二)提高生活费的原则和办法
  1.一九七八年以前开始领取生活费每月在二百元以下的上述人员,现在领取生活费每月不足五十元的,增加十元;五十元以上不足一百元的,增加十五元;一百元以上不足二百元的,增加二十元,但增加后的生活费不得超过二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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