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侨政司、
中国银行综合计划部、全国总工会生活保险部关于
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支付问题的答复
(劳人险局(1983)06号 1983年2月23日)
劳人劳〔1982〕42号《
关于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问题的通知》发出以后,有些地区和部门在执行中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后,答复如下:
一、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确因安家需要,行前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以一次支付最多不超过其本人当年的退休、退职费用。
二、对已经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支付退休、退职待遇的单位根据其生存证明,可以每次支付不超过三个月的退休、退职费用。如有特殊需要,经本人申请,可以发给最多不超过六个月的退休、退职费用。
上述退休、退职费外汇,由当地中国银行按《
审批个人外汇申请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审核批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