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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华侨农场归侨职工退休、退职问题给国务院侨务办公室的复函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华侨农场归侨职工退休、
 退职问题给国务院侨务办公室的复函
 ((80)劳总险字55号 1980年12月20日)


  七月十八日(80)侨企字第093号函悉。关于华侨农场归侨职工退休、退职待遇问题,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请你们考虑:
  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原则上适用于华侨农场。现按月领取生活费的归侨职工,在被批准按月领取生活费的当时,已经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休条件的,可以从你办发文之月起改办退休手续;其余的,按退职处理。对于已经出国定居和已经发给一次性退职待遇的,不再重新处理。
  至于被越南驱赶回国的难侨,按规定评定了级别转为固定职工的,可以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办理退休、退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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