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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归侨、侨眷职工获准出境定居退休、退职费发放问题给云南省侨务办公室的复函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归侨、侨眷职工获准出境定居退休、
 退职费发放问题给云南省侨务办公室的复函
 ((79)侨内字第100号 1979年4月30日)


(79)云革侨字第079号函悉。答复如下:
  一、获准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职工,符合退休或退职条件,其退休费或退职生活费的发放办法,应按512号文件规定办理,即一次发给五年的退休费或退职生活费,不再实行委托国内亲友按月代领的办法。
  二、已经按月领取退休费多年的归侨、侨眷退休职工,在获准出境定居时,同样办理一次发给五年的退休费,以后不再发。
  三、因私事请假出境,超过假期而被当作自动离职处理的归侨、侨眷职工,按512号文件规定,不能再领取离职补助费,同样的,也不能再办理退休手续、领取退休费。
  四、外交部1978年2月28日(78)部侨字第1号转发北京市革命委员会外事组文件,适用于512文件中办理离职出境后又要求返回国内工作的归侨、归眷职工,其出境前的工龄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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