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科学理论成果应采取投稿前在本单位报告及延时评审的办法,一般在其论文公布一年以后(或经实践证明后)进行评审。
六、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科技成果,可视同已通过鉴定:
1、根据研制任务书或合同,经任务下达的主管部门正式验收并出具证明的;
2、已经在实践中证明技术上成熟、经济上合理、由专业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并出具证明的;
3、经专业技术管理机构(如计量、测试、药检、品种、标准等)检验合格并出具证明的;
4、经中国专利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实施后取得经济效益的;
5、科学理论成果已在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上宣读,或在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刊物上发表的。
第四条 科技成果的报送程序
一、对科技成果实行分级管理。局负责管理重大科技成果;局属各单位负责管理本单位的全部科技成果。局成果管理由科技司归口负责。局属各单位要指定一个部门归口管理科技成果,任务落实到人。
二、每项科技成果必须具备对成果本身详细的说明文件及必需和充分的数据,经审查鉴定后由课题负责人在三个月内将全套材料整理、立卷,交本单位科技档案室归档。否则,不算完成任务,不能上报成果,不予评奖。
三、上报的重大科技成果,应附送如下材料:
1、“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告表”(格式同“科技成果报告表”)。
2、“技术鉴定证书”(或“评审证书”)。
3、研究试验报告或调查(考察)报告,学术论文(科学论著)等有关技术资料(需要保密的材料,须注明密级)。
4、成果推广应用方案。
以上材料一式二份报局科技司。
四、上报的科技成果,如属海洋调查研究项目,应将海上调查资料按有关规定及时报送国家海洋资料中心,并由资料中心签署意见后,才可上报成果。
五、局属各单位每半年(六月三十日、十二月三十一日)将本单位的重大科技成果报局科技司,同时将“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告表”抄报所在省、市科委。各单位每年度的“重大科学技术研究成果一览表”应于次年一月底前报局科技司。
第五条 凡已上报局的科技成果,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提出异议,如经调查核实,确属剽窃或弄虚作假者,应予以撤销并对主要负责人给予处分。
对未提出异议的重大科技成果,发给“重大科学技术研究成果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