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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成果管理实施细则

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成果管理实施细则
 (海科(85)884号 1985年10月19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海洋科学技术成果的管理,组织好交流和推广应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海洋工作发展,现根据国家科委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海洋科技成果的内容
  一、为研究海洋自然现象、特性或规律而取得的科学理论成果(包括基础理论和应用基础理论);
  二、为解决海洋开发、利用、管理问题而取得的具有一定的新颖性、先进性或实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以及标准、计量等);
  三、在管理工作中取得明显效益的创造性成果(包括海洋环境保护、海洋执法管理、各级科技管理、情报资料管理、档案管理以及海洋调查船与海洋技术设施的管理等);
  四、海洋预报及海洋情报资料、出版服务方面取得的成果(包括海洋调查、
台站观测资料的整编,海洋图件、图集和图书、刊物的编辑出版,海洋情报资料的调研、搜集、整理等);
  五、科技成果推广、应用过程中取得的新的科技成果;消化吸收引进技术、
仪器设备所取得的成果;与有关单位协作的科技成果。
  第三条 成果的鉴定和评审
  一、科技成果均必须进行严格的技术鉴定(或评审)。鉴定工作一般由下达科技任务的部门负责组织(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组织)。
  二、根据科技成果的内容和性质,可采取多种形式(会议或通讯等)进行鉴定(或评审)。鉴定(或评审)会以节俭、实效为原则。
  三、鉴定委员会(小组)成员由下达任务的部门协同完成任务的单位聘请,并指定技术负责人。鉴定委员会(小组)成员应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代表性(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的技术职称),同时应邀请环境保护、计量、标准化等技术监督部门的专业人员参加。鉴定委员会(小组)应对所鉴定(或评审)的成果进行客观评价,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技术负责人应对鉴定委员会(小组)所做的鉴定(或评审)意见负责。
  四、提高技术鉴定的有关资料必须齐全,数据准确无误。参加鉴定的人员对需要保密的技术必须严格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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