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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计量工作管理条例》的通知

  二、参与或承担海洋仪器的检定方法或检定规程的制、修订工作和检定设备的改进工作;
  三、负责本海区部分海洋仪器设备的检定和修理工作;
  四、受本海区局内外单位委托,对进口、出口海洋仪器或设备进行验证。
  第九条 计量专(兼)职人员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各种计量法规并检查、汇报执行情况;
  二、督促检查并组织送检各种计量器具、确保其处于在检状态;
  三、参与计量测试技术的研究和检定规程的编写工作;
  四、宣传计量常识,提供技术咨询。
  第十条 为保证海洋局量值传递系统的有效性和稳定发展,各级计量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从事计量检定的人员应具有相当于高中或中专以上的文化水平。掌握一定的计量专业知识,经考核合格后,方准独立工作。

第三章 单位制和量值传递系统

  第十一条 所有公文、技术资料和出版刊物中的量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某些专用于海洋学、气象学中的物理量应采用统一规定的计量单位。
  第十二条 量值传递按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就地就近传递。一般通用计量仪器送国家计量局所属计量机构检定;海洋仪器、海洋气象仪器和海洋观测用标准物质由国家海洋计量站及其分站检定。
  第十三条 各级计量机构新建的计量标准,须经上一级计量机构检定或召开鉴定会正式认可,并经上级计量管理机构批准后,才准使用。

第四章 海洋仪器、标准物质的检定与管理

  第十四条 各种海洋仪器,标准物质的检定验证,必须采用国家计量局或国家海洋局颁布的检定规程(方法)和验证方法,合格者、发给检定证书或合格证。
  第十五条 仪器使用部门和管理部门必须按检定规程(或检定方法)的规定周期送检,不准使用超检的仪器和标准物质。
  第十六条 进口的海洋仪器,标准物质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检定验收,确认合格后方准使用,不合格者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处理。
  进口仪器及标准物质原则上按生产国家或厂方提出的产品标准和检定方法验收。如有特殊的要求,需在合同中提出。生产国家或厂方无产品标准和检定方法,则按照我国规定的方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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