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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计量工作管理条例》的通知

第二章 计量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国家海洋局计量工作由局科技司归口负责。
  国家海洋计量站是代表国家计量局对外开展海洋经济和海洋科学技术中特殊量值的计量管理、检定、仲裁及监督工作的职能机构,是国家海洋局领导的事业单位,业务上受国家计量局和国家海洋局的双重领导。北海、东海、南海海洋计量分站分别是北海、东海、南海地区计量工作的技术职能部门,分别接受北海分局、上海办事处和南海分局的领导,业务上接受所在省、市计量局和国家海洋计量站的指导。
  各研究所、预报中心、区台、监测中心、海洋学校、中心海洋站和调查队等设专职或兼职计量工作人员。
  各单位应有一名主管和业务领导或总工程师分管本单位的计量工作。
  第六条 局计量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贯彻计量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决定;负责提出海洋计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拟订有关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
  二、组织制订国家海洋局计量工作长远发展规划和计划;
  三、负责审批海洋仪器及标准物质检定规程;负责组织鉴定海洋仪器计量基准器、标准器、检定设备和标准物质;
  四、组织督促检查各种计量法规的执行,并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五、负责局内外计量工作的协调。
  第七条 国家海洋计量站的职责:
  一、负责研究、建立与推广海洋科技特殊量值的计量基准、标准及计量检定系统,开展量值传递工作;
  二、负责海洋计量仪器设备及标准物质的研制和检定方法的研究,组织制订检定规程和方法;
  三、开展海洋仪器性能的计量测试和质量监督工作,负责海洋计量技术、产品质量的仲裁工作;
  四、督促、检查局属各单位执行计量法规情况,对执行中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与建议;
  五、提出海洋计量工作长远规划和计量方面科研项目的建议;
  六、负责海洋计量业务培训以及海洋计量技术情报资料服务工作;
  七、为制订、修订和推行技术标准提供必要的测试手段和试验条件;
  八、承担国家计量局下达的有关任务。
  第八条 海洋计量分站的职责:
  一、受上级业务机关的委托,组织检查、监督本海区各种计量法规的执行,并对出现的问题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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