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关于执行采油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海管(84)1077号 1984年12月15日)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
十三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
十一条规定,采油工业含油污水的排放须符合国家标准。鉴于国家标准尚未公布,为便于采油平台生产、设计中贯彻执行和监督检查的需要,依照《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
五条,经研究决定:在渤海的辽东湾(湾口以大清河口和老铁山连线为界)、渤海湾(湾口以大清河口和黄河口连线为界)、莱州湾(湾口以黄河口和龙口屺山母角连线为界)和北部湾(湾口以海南岛锦母角和越南昏果岛连线为界)海域采油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浓度值暂定为30毫克/升(月平均值),最高容许浓度值45毫克/升。当国家正式标准公布后,按正式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