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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国家海洋局统一制式服装配发范围标准和供应、管理办法规定的通知

  6、海洋学校新招收的学员,待毕业分配到工作单位以后,按单位的规定办理。
  7、出国、外单位借调或病事假在半年以内者,海洋制服不间断使用年限;超过半年者,按出国、借调或病事假时间延长使用年限。
  四、管理办法
  1、配发海洋制服的人员,由个人负担制服工料费的10-20%,即十七级以上的负担20%,十八级以下的负担10%。使用期满服装归个人。
  在此文下达之前配发的服装,原则上在使用期满换发服装时收旧,如本人愿交10-20%的制服工料费的,在使用期满换发服装时可不交旧。
  2、从陆勤调入海勤工作的,原夏服改按海勤标准年限执行,冬服改发海勤服装;从海勤调入陆勤工作的,原夏服改按陆勤标准年限执行,冬服按海勤年限期满后改发陆勤服装。在局范围内调动,原工作性质不变的,海洋制服继续使用。穿着公用服的,调动时必须收回。
  3、如遇不可抗拒的灾害(如失火、抢险、救灾等)损失服装者,经业务部门提出意见,分局(所)领导批准后按标准补发,使用年限按补发季节计算。个人丢失或损坏者,由个人申请经业务部门提出意见,分局(所)领导批准后,按新品价拨,使用年限按原发服装计算。
  4、各单位的公用服装应掌握去现场、第一线工作的人员借穿的原则一般在任务完成后及时收回,要建立相应的手续制度。
  5、公用服装应由单位集中并指定专人保管。要加强管理,防止丢失、霉烂,无故丢失、损坏者,按实际已使用年限计价赔偿。
  上述各条规定,望各单位遵照执行。海洋制服是为了工作需要,不要误认为是福利待遇,穿着要讲究仪表,注意整洁。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宣传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海洋制服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附:        海洋制服配发标准及使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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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 陆   勤 │ 海  勤 │           ┃
┃ 品    种 ├─┼──┬───┼──┬──┤   备    注  ┃
┃       │位│数量│ 年限 │数量│年限│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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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纺涤良大沿帽│顶│ 1│ 5 │ 1 │5 │1、配二个兰帽套,其中┃
┃       │ │  │   │  │  │发白兰单衣的人员配一个┃
┃       │ │  │   │  │  │白帽套。海勤人员另配一┃
┃       │ │  │   │  │  │个呢帽套。      ┃
┃       │ │  │   │  │  │2、南海分局和三所人员┃
┃       │ │  │   │  │  │使用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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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无沿帽   │顶│ 2 │ 5 │ 2 │ 5 │南海分局和三所人员使用┃
┃       │ │  │   │  │  │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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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仿涤良单衣 │套│ 2 │ 6 │ 2 │ 4 │1、海勤人员配发一套白┃
┃       │ │  │   │  │  │兰单衣。       ┃
┃       │ │  │   │  │  │2、海洋站、试验站人员┃
┃       │ │  │   │  │  │使用年限同海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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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混纺涤良单衣│套│ 2 │ 6 │ 2 │ 4 │1、其中配发一套白兰裙┃
┃       │ │  │   │  │  │服。         ┃
┃       │ │  │   │  │  │2、海洋站、试验站人员┃
┃       │ │  │   │  │  │使用年限同海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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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皮鞋    │双│ 1 │ 5 │ 1 │ 5 │南海分局和三所海勤人员┃
┃       │ │  │   │  │  │使用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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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涤卡栽绒棉帽 │顶│ 1 │ 5 │  │  │南海分局和三所人员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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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呢栽绒棉帽  │顶│  │   │ 1 │ 5 │南海分局和三所人员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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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呢    服  │套│  │   │ 1 │ 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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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呢  大  衣 │件│  │   │ 1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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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涤卡冬罩衣  │套│ 2 │ 6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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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  大  衣 │件│ 1 │ 1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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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  皮  鞋 │双│  │   │ 1 │ 5 │南海分局和三所人员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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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帽    徽 │枚│ 2 │   │ 2 │  │长期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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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臂    章 │个│ 2 │   │ 2 │  │长期使用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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