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海洋局关于国家海洋局统一制式服装配发范围标准和供应、管理办法规定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国家海洋局统一制式服装配发
 范围标准和供应、管理办法规定的通知
 (82)国海供字第740号 1982年11月1日)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0〕250号文件精神和财政部(82)财事字第5号文件规定,为利于工作,对我局统一制式服装(以下简称海洋制服),经财政部同意,本着经济、节约的原则,作如下规定:
  一、配发范围
  1、各调查船船员、调查队队员、调查船大队部人员,各海洋站试验站、中心海洋站、预报区台、环境监测中心站,各导航队、码头修理所(管理所)等单位的人员配发海洋制服。
  为解决人员调动,号码调整的需要,另设20%机动服装。
  2、各单位除上述以外的人员,为解决到第一线、现场工作的需要,配备40%公用服装借穿。各单位公用服比例的分配,本着减少矛盾,利于工作的精神,由局研究确定。
  3、机动服装统一由分局(所)掌握,也可作为公用服使用。配备公用服的单位,不另设机动服装。
  二、配发标准
  1、海洋制服的式样,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78〕155号文批准的:同海军男女干部服,出国时服装质料按国家规定标准制做。
  2、海洋制服分为海勤服装和陆勤服装。调查船船员、调查队队员着用海勤服装,其他人员着用陆勤服装。
  3、配发标准和使用年限暂按附表的规定执行。
  4、公用服装的使用年限,暂按陆勤服装的规定办理。
  三、供应办法
  1、海洋制服由局统一计划,按级实施调拨发放。每年四月为夏服的发放季节,十月为冬服的发放季节。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帐目手续,以反映收、支、库存情况;按级编报预决算,凭预算计划生产、调拨,凭决算报销。
  2、不宜统一生产、筹办的个别特体服装,折发材料和制作费,由各单位筹办。
  3、海洋制服凡发给个人的,由个人使用保管。建立个人服装卡片,由基层发放单位填写、保存。局内调动时随工资关系转移,调入单位凭服装卡片接供。
  4、在海洋制服发放期间,组织上已确定调离原工作的,原海洋制服停发。
  5、凡已办理离休、退休手续的职工,海洋制服停发。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