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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颁发和学习、贯彻《海洋调查船条例(试行)》的通知

  4、救生衣。定期检查,保持清洁干燥。每年抽试浮力,发现损坏应即修补,不合格的更换。救生衣放在救生衣架上,不可缚死,不得挪作他用。在室外的救生衣箱,应保持不漏,通常每月晒晾一次,不准放在炉子或蒸气管上烘烤。

第九节 损管器材的检查保养

  第171条 损管是保持船舶生命力的重要措施。损管器材的完好和正确使用,是及时进行损管工作和防止事态扩大,保持船舶不沉性和减少生命财产损失的重要保证,必须按规定进行检查保养:
  1、水灭火系统。整个系统通常每年检查一次,水龙带每月检查一次。定期检查保养水栓和喷淋装置。修理时,应按要求进行试验。出海前或操练时,应检查出水情况、所需时间和喷射距离。消防水龙头附近不得堆积物件。螺纹式出水口平时应上盖头。水龙带应卷放在固定位置,不得暴晒或烘烤,用后立即吊高晾干,经常保持清洁完好。
  2、化学灭火机。定期检查,如有损坏、失效,应即修理调换。药液应装满,按规定期限更换。皮龙管不得挪作他用。筒体应保持清洁,油漆要鲜艳。水管、喷嘴及喇叭头要畅通。每年应抽出机体较差的作试验。各类化学灭火机均应放在固定位置,编好号码,不得任意移动,不得在灭火机上挂置杂物和将机体缚死。
  3、机动水泵。定期检查,如有损坏,及时修理,开航前和演习时,应出水一次。
  4、沙桶、沙箱。分置于适当部位,不得挪作他用。平时应保持不漏水、不积水。定期检查,如黄沙结块应敲碎或更换。
  5、太平斧、铁撬。安置在固定而易取的部位,不准挪作他用;定期检查保养、保持无锈蚀。
  6、太平桶、氧气面具、防烟头盔、石棉衣。太平桶应经常盛水检查,如有损坏应及时修理。不得挪作他用。
  氧气面具、防烟头盔、石棉衣应放在规定位置和箱中。定期检查保养,发现氧气不足或损坏时,应及时补充、修理、更换。
  7、堵漏器材。定期检查,如有损坏、腐烂、锈蚀、缺少,应即保养、调换和补充。应放在规定位置,附近不准堆积有碍物件,不得挪作他用。
  木质堵漏器材,应防止暴晒、烘烤,免使器材裂缝。除木塞、木楔外,表面应涂红漆,并标明规格。
  金属堵漏器材,活动部位应涂牛油,其余金属部位应涂红油漆,并标明规格,橡皮部分涂滑石粉,不准涂油涂漆。

第九章 船舶安全

第一节 保障船舶安全的意义和要求

  第172条 预防事故,保障船舶安全,对于保持船舶执勤能力、避免人员伤害和装备损失具有重要意义,是船舶的一项经常性的工作。
  1、做好船舶安全工作关键在领导。党委(支部)要把安全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认真研究,分工负责,经常检查,抓好典型,推广经验,保证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2、根据形势、任务、季节变化和船员的思想状况,充分发动群众,反复进行安全教育,不断提高船员对安全工作的认识,把做好安全工作变成群众的自觉行动。
  3、经常研究和掌握可能发生事故的环节和时机,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4、严密组织部署,健全勤务制度,严格执行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切实遵守操作规程,经常保持损管救生器材的齐全、完好和在位。
  5、加强业务训练,不断提高船员和调查科研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
  6、发生事故,立即上报,稳定情绪,查明原因,分析性质,正确处理,吸取教训。

第二节 保障船舶安全的措施



  防火
  第173条 防火必须做到:
  1、禁止在机舱、油舱、油漆舱、弹药舱及气瓶、蓄电池附近持明火,如需明火,应经船首长或部门领导批准,并做好防火措施。禁止在任何舱室内焚烧物品。
  2、消防器材必须放在规定位置,处于备便状态。易燃物品和用后的棉纱、抹布等,应按规定存放,禁止向舷外排出废油。
  3、船舶上贮备的酒精、松香水、汽油等易燃液体,应放在密闭的金属或塑料桶内,并将盖扭紧,专人保管。禁止个人保存汽油。
  4、正确使用电器设备。及时消除电器设备的不正常火花。将低于标准的绝缘提高到标准以上。使用电热器的舱室,要有专人看管,人员离开时,要断开电源。每晚熄灯后,应切断全船不需要的电器电源。不准私自拉设电线和使用不合规格的电线及保险装置。灯泡上不准涂漆。弹药库的照明系统严禁设明线,应装防护灯罩,其开关应装在舱外。严禁用大功率灯泡烘烤物品,不准在电器设备上烘烤衣物和放置易燃物品。严禁使用大于电源功率的电器。
  防爆
  第174条 防爆必须做到:
  1、严禁将易燃物、弹药、气瓶放在一起。不准将击火未发的弹药存放船上。引爆器材及雷管,应放在专用舱室或船长住舱中特设的金属箱内,并上锁。
  2、船进坞时,除按规定留下警卫的弹药外,其他弹药均应交陆地仓库保管。
  3、装卸弹药、气瓶等易爆物品时,应加强组织领导,派出安全警戒,严防摔碰。
  4、经常检查弹药舱(箱)的温度,超过规定标准时,应采取降温措施。
  5、禁止携带装有子弹的枪支和易燃品进入弹药舱,或在弹药舱内擦枪、验枪、试装子弹。
  6、按期检验气瓶(高压空气、氧气、二氧化碳、乙炔气、氟利昂等),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禁止用带油棉纱(布)擦氧气瓶头。
  7、所有气瓶均应固定,不准敲撞气瓶。未安装使用的气瓶,应罩上瓶头保护帽。
  8、气瓶不得超过规定的工作气压,高、中压系统上的安全阀应定期检验。禁止将气瓶放置高温处。如气瓶周围温度可能有较大升高时,气瓶工作气压应适当低于额定最大气压。在气瓶附近明火时,应将可移动的气瓶移开,不能移动的应解除其压力。气瓶除锈时,应解除压力。
  9、在充电期间和充电结束后六小时内,以及未经彻底通风的存放蓄电池的舱室,严禁明火。
  10、船舶失火时,应迅速扑灭弹药舱(箱)附近的火源,将弹药移至安全地点,把着火弹药抛入海中。当弹药舱失火或温度超过规定标准并急剧上升时,应向弹药舱喷淋或注水。弹药起火,禁止用泡沫灭火器灭火。
  防沉
  第175条 船舶破损进水时,防沉抗沉的关键是限制水的漫延,必须做到:
  1、船体、甲板、水密隔墙、水密门、人孔、舷窗、海底门等应由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经常保养,保持其牢固与水密。
  2、严禁在船壳、水密隔墙、甲板、通风管道上随意钻孔或切割,如需进行此项工作,应经上级批准,事后进行严格的水密试验。
  3、船壳、甲板、水密隔墙、主要构架要保持漆层完好,舱底保持干燥,以免锈蚀损坏强度。
  4、新造和定期修理后的船舶,试航前,应检查舱室和海底门的水密情况。
  5、工作时,禁止将导管、电线通过水密门和舷窗。必须通过时,经船首长批准,并派专人看管,工作完毕,立即拆除。
  6、航行和停泊时,所有机械装置及门、窗处于专业条例规定的状态。
  7、当拆卸和修理船舷阀门和注、排水系统时,损管器材应备便放在工作部位附近,同时应堵塞管路拆卸的部分。工作时,注意密闭舱室,防止进水漫延到邻舱,工作间歇期间,派人看守。
  8、船舶在坞期间,亦应做好防沉措施,以防坞门失事进水。
  9、严禁将棉纱、抹布乱丢,以防堵塞管路。
  10、水密门、舱口盖和舷窗上的螺栓和把手要经常转动、涂油,保持灵活可靠,但水密橡皮禁止涂漆、涂油,应定期涂滑石粉浆,以保弹性。
  11、甲板下水阀、隔墙连阀和隔离阀应保持完好,按规定开关。
  12、在进行载荷变化较大的工作(如装卸油、水、主机机体等)和形成大的纵、横倾时,应进行稳性计算,并采取相应措施。
  13、用变更固定压载物的方法调整船舶重力之前,应进行稳性计算,并将变动情况写在有关经历簿上。
  14、船舶运载货物时,要将物体固定牢,并尽量放低。必须放高或在大量底部卸载(如卸油料、淡水、压载水、压舱铁、重大设备等)时,要计算稳度是否保持在安全范围之内。
  15、经常平衡船舶,合理使用油水(先高后低,先远后近,对称使用),注意减少自由液面。
  16、装载重大载荷时,不得过于集中,以防损伤船体强度或造成船舶的倾斜,安放位置不得妨碍损管工作。
  17、为保持稳性,并便于工作,一般应在满载排水量下出航。
  18、抗沉器材和排水系统,应经常保持完好。
  19、每日熄灯前,值勤人员必须仔细检查海底门和舱底的状况。熄灯后,停止向全船供给日用淡水和卫生水,防止意外漏水。
  20、损管器材的油漆和修理应分批进行,以便应急使用。
  21、组织船员学习损管知识,经常进行损管操练。
  22、船员发现破损进水时,应迅速报告,并勇敢地按损害管制条例正确处理。
  防冻
  第176条 防冻必须做到:
  1、保持暖气系统的完好,并配备一定数量的电热器。舱内温度保持8℃以上。
  2、舱外的水、气管路,用保温物包扎。凡无保温设备的管路和装备,在温度降至5℃时,用后放掉积水。
  3、严寒季节,各种水舱的装量,要在90%以下,以防冻裂。
  4、严寒天气,视情对机械、仪器进行保温暖机。蓄电池的温度应保持在8℃以上。
  5、甲板上缆索,应妥善收藏,或加以遮盖。注意保护救生艇吊索,旗绳亦放松。
  6、舵机舱门窗须经常紧闭,保持温度,以免舵机气缸或管路系统冻坏。
  7、放置室外的化学灭火器应采取保暖措施,以免冻结失效。
  8、严寒天气要随手关闭门、窗、舱盖。
  9、及时组织船员清除甲板、上层建筑和装备上的冰雪。
  防风抗风
  第177条 大风是一种灾害性天气,对船舶有巨大威胁。它轻时能使船舶摇摆颠簸无法工作,重时可使船舶变形、扭裂,甚至折断、倾复。船舶必须十分重视防风抗风工作。
  第178条 大风到来之前:
  1、进行动员,做好思想准备;制定防风予案,建立抢险救生组织,学习防风抗风知识,演练防风部署;熟悉防风停泊位置。
  2、备便防风、通讯、损管、帆缆和救护器材;补足油、水和主副食品;检查水密装置情况,固定物品;舱面和码头系好安全绳索;加固系缆、碰垫。有条件时小艇吊到岸上固定。做好离码头到海上防风抗风的准备。
  3、按时收听大风预报,标绘台风中心位置及路径;按规定观测气象,分析大风变化趋势,修订防风予案,适时提高防风部署等级或进入防风停泊场,加强值班勤务。
  第179条 大风中:
  1、不断测定风向、风速,判明情况,果断处置,并加强观察了望,保持通信联络。
  2、靠码头时,经常检查系缆、碰垫和观测水位,做好紧急离码头准备。
  3、锚泊或系水鼓时,随时检查船位、锚链和系缆情况,备便动力和锚机,视情开车顶风。
  4、航行中,正确选择航向、航速,减少转向。转向时,用小舵角,在大涌浪的间隙转向。如摇摆或倾斜过于严重时,应抛掉一些位于重心水平面以上的物品。舱面工作人员应系安全索,防止落水。如情况许可,要驶入就近港湾避风。力争避开台风中心,航入右半圆时,要防止卷入台风中心。发现龙卷风,尽速避开,人员进入舱内或系安全索。
  第180条 大风过后:
  1、检查船舶装备受损情况,要特别注意检查船体和主要机械设备是否有潜在损伤。
  2、注意潮汐规律紊乱、灯浮移位、航标失常、河口水深变化等情况。
  3、防风所用物品、工具归还原处,损坏的要及时修复或换新。
  4、总结经验教训。
  夜、雾中航行
  第181条 夜雾中航行应做到:
  1、进入夜、雾中航行前,应抓紧时间,测定船位。
  2、检查和备便各种号灯、音响器材、损管和通信器材,按规定关闭水密门窗。
  3、增派了望人员,使用雷达搜索海面。
  4、适当减速,并利用各种器材测定或准确推算船位,减少转向。
  5、备便锚机、备用舵,随时做好全速倒车的准备。
  6、严格遵守《海上避碰规则》,注意判别灯光,保持舱面肃静,正确收发音响信号,迅速准确地判明情况,及早采取避让措施。
  7、航线距岸边、岛屿、礁石或其他障碍物要比平时远。
  8、到达转向点,用各种方法核对船位,确有把握后,再行转向。
  9、雾中在岸边、岛屿、港口或狭窄航道附近航行时,应加密测深,注意潮流影响和雾号回声,备便双锚,缓速前进,如对船位有疑问,可抛锚或反航向缓速行驶,以待雾消,切勿盲目航行。
  江河航行
  第182条 江河航行时应注意:
  1、航行前应对照江河图认真研究航道和有关资料,熟记关键性航标和有关数据。
  2、严格执行有关章程和规定,定时抄收无线电航道报,及时改正江河图表。
  3、加强观察了望,注意来往船只和航道情况,转向前及时发出音响或灯光信号。
  4、船速不宜过高,备便锚和人力舵,随时做好应急准备。
  复杂海区航行
  第183条 岛礁区、浅水区、狭窄水道、渔网区和养殖区等复杂海区航行时要注意:
  1、认真研究海区资料,熟悉航道、潮汐和障碍物情况,注意风流影响,正确选择航线,谨慎驾驶,确保安全。
  2、加强观察了望和测深,备便双锚和备用舵。注意来往船只,及时发出信号,严格按规章避让。
  3、使用大比例尺海图,用各种方法测定船位。如对船位有怀疑时,要立即减速、停车或抛锚,待情况查清后,方可行驶。
  4、不得过分靠近岛屿、暗礁、船舶、水上飞机、渔具和其他障碍物。

第三节 防止人员伤害的措施

  第184条 防砸伤、摔伤、碰伤
  1、不准在拉紧的缆索、锚链附近和起重物下停留,起重工具不得超载。
  2、吊放汽艇、舢舨时,艇上不准留与操纵无关的人员。留艇操纵人员应穿救生衣,手握安全索。
  3、高空和舷外作业时,要系安全索,作业部位下面不得有人逗留,在下层协助人员要戴安全帽。
  4、不准坐在船舷、栏杆、链索上。未经允许,不得爬桅杆。
  5、舷外作业或用浮具进行水上工作时,应准备好救生器材,在浮具上工作的人员,应穿救生衣,值守人员要注意浮具和来往船舶。
  6、高空或舷外工作人员,服装要轻便,穿软底鞋。不准一手拿东西,另一手把住梯子上下。不得将安全索系在跳板上。
  7、爬桅杆时,要注意梯档有无脱焊或折断。下舷外工作前应检查软梯或脚手板是否绑牢。
  8、在舱底工作时,打开的舱口应用木架或绳索栏上,并设照明灯,以防人员掉入。
  9、选派身体健康和技术比较熟练的船员上高和舷外作业。当强风或烟囱多烟及船体摇摆明显时,无特殊需要,禁止上高作业。航行时禁止舷外作业。
  10、禁止从舷梯、跳板以外的地方上下船。不得从船舷递送物品。不准在跳板、舷梯上打闹、停留。
  11、船舶在坞或停靠码头时,应注意跳板牢固程序,并根据情况设安全网,夜间设照明灯。
  12、机械工作时,不得打开和攀登机器的防护板、栏杆和其他防护装置。
  13、所有打开的水密门、舱口盖,必须用挂钩固定。通过关闭的水密门、舱口盖时,应随手关闭。
  第185条 防气体中毒
  1、进入通风不良、进行毒性油漆作业和熏检、试验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舱室(柜)时,应先通风并做好各项防护工作,设专人看守,并有可靠联系,紧急进入时,应带隔离式氧气面具。
  2、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控制阀或把手,必须加铅封,非失事情况,未经船首长批准,不得启封。
  3、试验二氧化碳灭火系统或熏舱时,要确实查清舱内无人方可进行。
  第186条 防触电
  1、在潮湿的舱室(底舱、油、水舱,双层底)及锅炉、声纳导流罩内工作时,应使用低压照明。无低压电路时,应用手提电池灯或带地线的三线工作灯。工作时,视情带胶手套,穿胶鞋。
  2、检修电路和电器设备时,应断开电源,取下保险丝,在电源开关上挂“有人工作”的牌子。
  3、船舶上的电器设备和线路,其绝缘应符合要求。接地线必须接地良好,带电装置外露部分,应设防护板,并在防护板上挂“禁止触摸”或“危险”的标志。通过舷边或舱门的电缆,应垫绝缘物。
  第187条 防气压伤人
  1、拆卸蒸气、高压气管路时,应先关闭管路的阀门,放尽管内的余气,并在阀上悬挂“禁止打开”的牌子。
  2、蒸汽管路或阀门破损时,应立即设法切断汽源,蒸汽充满舱室,人员需要进出时,应位于舱室下部,并用喷淋设备或通风将蒸汽排出舱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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