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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颁发和学习、贯彻《海洋调查船条例(试行)》的通知

  注:设有气象部门的船舶,气象勤务由气象部门负责。
  第142条 机舱值日。由主、副机班人员轮流担任,其职责: 
  1、保持指定的出航准备状态;保证动力装备器材的正常工作的损管器材经常备便。
  2、根据指示,启动和停止发电机。
  3、发现损害情况,立即采取管制措施,并报告船值日和部门首长。
  4、熄灯后检查机舱,负责上锁。
  第143条 舱段值日。由舱段班人员轮流担任,其职责:
  1、根据指示,启动、转换和停止本班机械装备,经常检查正在工作的机械装备。
  2、保证全船燃料、淡水、蒸汽及卫生水的供应。
  3、测算当日油水消耗量和现存量,填写报告表,上交部门值日。
  4、负责管理、使用、保养冷冻机和空调装置。
  5、保持损管器材的完整和放在规定的位置。每日测量空油、水舱和污水舱水位情况,以便及时发现船体破损。
  6、注意船舶倾斜,根据指示进行平衡。
  7、发生损害和机械设备有不正常现象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报告。
  8、经常检查水线以下舱室及舱底有无积水。
  9、按岸蒸汽、淡水时,应经常检查管路是否接好,汽压、水压是否正常。
  10、检查并保持高压气贮量。
  第144条 电工值日。由电工班人员轮流担任。其职责:
  1、根据指示,启动、转换和停止船上的电器设备及岸电。
  2、保证电器设备的正常工作,按规定的时间启动或停止电动通风机。
  3、负责测量主要电器设备的绝缘电阻及蓄电池的比重,及时进行电池充电,维护电器设备的整洁。
  4、及时修复电器设备的各种故障和破损,并报告情况。
  5、节约用电,每日就寝后,除必要的照明外,其他电源全部断开。
  6、发生火灾时,必须立即断开起火舱室的电源,并报告。
  7、降旗前,检查信号灯、航行灯和锚灯是否正常。
  8、经常检查正在工作的电器设备,包括正在充电的蓄电池。
  注:本节各种值勤人员职责是以三级船舶为基准制定的,其它各型船舶,根据实际值勤组织情况,规定职责。

第四节 值班船

  第145条 船舶集中靠码头时,设值班船。其职责:
  1、负责大队集合时的整队,维持秩序。
  2、组织升降旗和通讯联络。
  3、派遣临时性公差勤务,清洁码头(含厕所)卫生。
  4、执行临时性任务。
  第146条 值班船由各船(中队)轮流担任,每星期一上午八时交接班。值班船出海执行任务,依次交班。
  第147条 值班船白天挂值班旗(T),夜间挂值班灯(兰灯环照)。

第八章 船舶装备管理

第一节 管理的原则

  第148条 船舶装备管理的原则是:
  1、延长装备使用寿命,防止事故,经常保持良好状态,发挥最大效力,保证调查任务完成。
  2、船党委(支部)应把装备管理列入议事日程。要做到:组织上有人管;维修上有计划;时间、人员上有保证;管理上按条例;勤俭节约,合理使用物资器材。
  3、坚持制度,正确使用,加强维护,及时修理。
  4、实行船、修理所、工厂相结合的修理制度。

第二节 正确使用船舶装备

  第149条 正确使用装备应做到:
  1、经考试合格和批准,方能单独操纵机械。
  2、熟悉职掌机械装备的性能、构造、原理和使用保养方法。
  3、严格执行使用保养条例和操作规程。
  4、装备发生故障时,立即报告直接首长,并设法排除。
  5、按时领取备品和消耗品,如质量不合要求,请示直接首长处理。
  6、对所掌管的可移动器材、设备(损管、救生器材、开阀门扳手等),特别注意保持其完好和放在规定的位置,不准挪作他用。
  7、装备使用登记簿,及时登记,妥善保管,作为制定修理计划和使用装备时的参考。
  第150条 正确使用装备,各级领导应做到:
  1、了解所属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及时予以指导,发现操纵不正确和装备工作不正常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2、督促所属人员严格执行装备使用保养条例,备齐并管好备品、消耗品和工具。
  3、备有装备说明书、主要技术数据和图表,并注意积累资料,及时总结使用装备的经验。
  4、非本船人员在舱室或岗位工作时,应给他们介绍注意事项,并派人协助他们工作。

第三节 维修保养制度与组织实施

  第151条 维修保养制度
  1、日检试。每日机械检试和岗位操演时间进行。清洁装备外部,润滑和转动机械,检查是否正常。
  2、周保养。每周半天。进行船体及装备保养,电器通电,排除故障。
  3、月检修。每月用一周的业务工作日(四天半),对船体及装备进行检查保养。
  4、航行检修。船舶经较长时间航行(含远航)或执行重大任务前后,应较全面的检修,检修时间根据需要确定。
  5、船体检查。船上应建立船体检查组,由船首长任组长,机电部门长任副组长,有关人员参加。每三个月或在大风浪、浅水区航行或遭遇水中爆炸震动后,对船体和有关装备进行检查,并将结果详细记入《船舶档案》、《船舶技术性能登记簿》或专业机械、仪器经历簿。
  第152条 维修保养的组织实施
  1、日检试。由班组织。按部署和使用保养条例进行。检试完毕后,按级报告。须带负荷启动主机时,应经船首长允许,并通知船值日。需通电时,应经部门允许,并通知机电部门供电。因故不能参加者所掌管的装备,由代理人或临时指定人员进行检拭。
  2、周保养。在部门长领导下,由专业长或班长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
  3、月检修。时间由船(中队)统一安排。各部门制定检修计划,送船首长汇总上报大队,经批准后进行。
  4、航行检修。在船首长领导下,由各部门长组织制定计划,报上级批准后进行。需修理所或船厂修理的项目,报分局批准后组织实施。
  5、检修时间不得挪作他用,干部应亲自到场领导检修,检修任务繁重的人员可适当减免其勤务。
  6、周保养和月检修的具体内容,按预防性检修条例执行。

第四节 修理的组织实施

  第153条 船舶修理工作是船舶修造部门、工厂、修理所与船队的共同任务。在修船中,必须明确职责,分工合作。船舶定期修理分为:坞修、航行修理、小修、中修和大修;临时修理分为:事故修理和破损修理等。船舶进行何种类别的修理,应根据主机工作小时和船舶航泊时间以及船体、主机、副机的实际状况而定。
  定期修理的内容按《船舶修理条例》和各种专业修理条例的规定执行。船舶在外地修船时,应接受所在地区有关单位的领导。
  修理准备阶段
  第154条 编报修理工程单
  1、船舶修理前,应对船舶进行全面检查和编拟修理工程单。
  2、修理工程单,由船首长组织各部门长编制。工程项目应根据平时记载的资料和全面检查的情况,参考装备说明书及修理类别等确定。船体修理工程项目,由副船长和帆缆专业长组织编拟,其它工程项目由有关部门长编拟,整个工程修理单的汇总整理,由付船长和机电部门长负责。
  3、由工厂承担修理的工程单,经船长、政委签署后,呈上级首长审查,并在规定期限内呈报船舶修造部门批准。修理工程应一次报清,隐蔽和漏报的工程项目,可在船进厂(坞)后,编拟补充工程单,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上报。
  4、船员自修的工程单,由船长、政委签署后,报船舶修造部门备案。自修工程中需要工厂制造的零件以及需要工厂协助修理的工程,须另拟工程单,在规定期限内呈报船舶修造部门批准。
  第155条 勘验。大队应派人员参加由船舶修造部门、船、工厂组成的勘验小组,对修理船进行工程勘验,并组织予先试航,船应组织各部门协助勘验和提供有关资料。
  第156条 船舶进厂前应清卸易燃易爆品及全部油、水等。船舶大修时,不能自力完成的准备工作,应请工厂协助。
  第157条 船舶进厂修理时,应在船舶修造部门的主持下,与工厂签订修理合同,并建立必要的会议制度。
  第158条 船舶使用本船动力进出坞时,当船首进入坞门线前和离坞门线后的安全,应由船方负责。当船首进入坞门线后及离坞门线前的安全,由工厂负责。船舶坞(排)修、小修时的安全应由船方负责,厂方协助。中修、大修期间的安全应由厂方负责,船方协助。具体分工由厂、船双方共同商定。
  修理实施阶段
  第159条 修理中,未经上级批准,船方不得擅自修改修理计划和图纸。重大改、换装工程须经海洋局批准。改、换装工程一般应结合小修以上的定期修理进行。
  第160条 船舶厂修期间,应组织船员进行助修,助修人员应注意下列事项:
  1、虚心向工人阶级学习,学习工人的好思想,好经验,好作风和修理技术。
  2、了解修理工程的进度和质量。
  3、检查更换的材料、配件、装备和仪表等是否合乎规格和标准,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4、发现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制度的行为,要及时提出纠正和报告。
  5、尊重厂方人员,搞好团结。不得干涉工人施工。如和厂方意见不一致,应主动和厂方协商解决或报告上级处理。
  第161条 自修。自修对摸清技术状况,及时清除隐患,节约修理费,缩短修理期,提高船员技能都有重要作用。修船时应积极组织船员自修,全船的自修工程由船首长领导实施;部门自修工程由部门长组织实施。自修工程进度应与厂修进度相适应。除锈涂漆通常由船员完成,确有困难时,可申请上级给予解决。
  第162条 未修理的装备,仍按保养条例进行保养。
  验收、试航阶段
  第163条 船舶修理后,必须做好验收工作。
  1、厂修工程修理完毕,经厂方技术检验合格后,由有关部门长验收。
  2、船舶修理完毕,由船舶修造部门的代表、大队专业人员和船首长会同工厂检查部门代表,通过停泊试验和试航进行总验收。
  3、验收时,船首长应注意检查修理工程单和施工说明书所规定的各项工程是否全部完成;工厂对船体、机械、仪器及各种管路、电路系统是否已严格按照试验规程、技术协议书和修理合同的规定进行各种试验。
  4、自修工程完毕后,各部门长应进行检查试验,然后由船首长、大队专业人员进行最后检查试验。
  5、船舶修理完毕后,如载荷改变过大,必须重新测定稳性。
  第164条 船舶修理后,应进行试航。
  1、船首长在试航前,必须检查装备情况和船员使用装备的技能,组织部署操练。
  2、船舶试航时,航行指挥由船方负责。工厂修理的装备通常由厂方负责操纵。由船员操纵时,需有厂方协助。
  3、在工厂试验、停泊试验和试航过程中所测定的装备技术性能数据,以及在修船中有关修理检验的资料分别填入船舶技术性能登记簿和专业机械、仪器经历簿。
  第165条 当船舶完成中、大修任务、重大改装或船舶技术性能有较大改变时,应由船舶修造部门组织其他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大队专业人员、工厂和船舶有关负责人,共同对船舶、装备的修理质量及其使用限制(使用期限和允许承受的最大负荷等)作出结论,并报告主管首长和上级业务领导机关。
  第166条 船舶厂修完毕进行验收时,如发现工程质量未达到修理技术协议要求,由验收主要负责人与厂方协商解决。凡未经验收的装备,禁止船员使用,必须时,在取得工厂同意后,方可按工厂的规定进行使用。

第五节 实验室管理

  第167条 各种实验室及其仪器设备(包括甲板调查设备及附属仓库,下同)为海洋调查船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进行海洋调查科研必不可少的专用设施,必须加强管理:
  1、实验室及其仪器设备由调查船领导和管理,分局有关业务部门负责技术指导。仪器设备应按规定进行维修保养和鉴定,经常保持良好状态。
  2、实验室及其仪器设备严禁挪作它用。
  3、装有精密仪器设备的实验室,禁止无关人员随便出入。
  4、实验室仪器设备,如因使用或管理不当,造成故障、损伤、丢失等问题,应及时报告,贵重仪器和情节严重者,应报国家海洋局。
  5、实验室主要设备的安装、更换、报废、转移和借出等,应报上级批准。
  6、调查科研人员使用实验室仪器设备,需经船领导同意,重大设备,应请示上级批准。
  7、严格执行专门设备对口使用的原则。
  8、使用仪器设备,必须按操作规程进行。
  9、调查实验设备使用后,要及时保养复原。
  10、定期(每季度)和每个调查航次完成后,应按级报告实验室仪器设备的使用、保管情况。

第六节 备件管理

  第168条 备件管理应做到:
  1、定期清点、登记、报告消耗情况,重大备件消耗要简要说明原因。
  2、要节约备件。领取备件应根据需要提出请领单,由部门长汇总签字,报有关业务部门批准。
  3、专人保管,填写备件清册,半年统计一次,交部门长审查上报。
  4、申请年度备件,应在规定的日期内向大队、分局有关业务部门提出申请单。申请单必须注明机型、出厂号、名称、备件号、规格和数量。
  5、备件在仓库中要按规定分类存放。酸、碱、易燃、易爆品要单独存放。对于不可倒放的备件,不准颠倒放置。要注意防潮、防火、防雨、防震、防晒、防盗窃、防破坏等。

第七节 船体、机械设备测量记录

  第169条 船体、机械设备的测量记录,是船舶重要技术历史资料,也是船舶予防检修、编制修理单位、补充备件的主要依据。主管人员必须认真测量并填写测量记录簿。
  1、测量记录,甲板部分有船体甲板测厚记录、锚链测量记录、二氧化碳和四氯化碳瓶称重记录、舵柱及舵纽轴承测量记录等;机电部分有主、付机、锅炉、甲板辅机、尾轴及螺旋桨的测量记录,主机马力测量记录、电器设备的绝缘测量记录等。
  2、填写测量记录簿一律用钢笔,字体要端正、明晰,不得随意涂改。
  3、各种测量记录,在修船时由船厂提供,平日由主管船员测量填写。甲板部分由副船长审查保管,机电部分由机电长审查保管。各主管人员在离船交接时,应将测量记录进行移交,并向接替人员作必要的说明。
  4、测量要精确,除特殊情况外,测量工具均应使用千分尺及厚薄规。测量数值用公制单位。
  5、发现明显的或特殊的磨损要进行分析,将分析情况扼要地填在备注上。
  6、装备修理部门,在船舶回港后和定期检查时,应检查测量记录。

第八节 救生器材的检查保养

  第170条 救生器材是保护生命财产的重要工具。保持救生器材的完好和正确使用,是及时进行抢救、防止事态扩大的重要保证,必须按规定进行检查保养:
  1、救生艇。艇体、底坐、艇内属具、备品、淡水、油料、食物、吊艇柱、吊缆、滑车等应定期检查,经常保持良好状态。每次开航前均应进行检查试验。厂修时,应对救生艇进行全面的检查修整和刷漆。空气箱应进行检验,保持完整和水密。木质救生艇应每月放在水里浸泡一次。机动救生艇每周应试车一次,情况记入轮机日志。淡水、食物应按期调换。吊缆应用帆布罩好,防止受潮变质,每年调头一次,强度不够时,及时换新。
  2、救生筏、救生浮。定期检查,如有损坏、腐蚀、变形、缺少、过期等情况,应立即修理、调换和补充,油漆脱落随时补漆或重漆。橡皮筏、浮定时上粉,条件许可时应放在水中检查。筏、浮附近不准堆积有碍投放的物件。属具、备品不准挪作他用。
  3、救生圈。定期检查、上漆,发现裂痕或系带损坏及时修复。每年抽出一部分作浮力试验,不合格的及时更换。必须放置在规定的位置,不得缚死。不准随意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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