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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颁发和学习、贯彻《海洋调查船条例(试行)》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颁发和学习、贯彻《海洋
 调查船条例(试行)》的通知
 ((80)国海科字第100号 1980年2月28日)

  一、海洋调查船过去执行海军《舰艇条令》。由于调查船与军舰不同,各船队在执行时均有取舍,因而造成某些不够统一的现象,影响调查科研任务。为加强调查船队建设,统一调查船组织管理制度,提高调查质量,现颁发《海洋调查船条例(试行)》,自一九八0年七月一日开始执行,望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严格贯彻执行。
  二、各分局应将学习、贯彻《海洋调查船条例(试行)》作为上半年管理教育和训练的重要内容,安排一段学习、教育时间,《条例》学习、教育情况及时报局。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并为执行本条例及时做好物质、技术准备和各项保证工作。
  三、各机关、研究所等单位,也应对本条例有关的部分做为业务学习的重要内容之一,通过学习,熟悉海洋调查船组织管理知识。
  四、望各单位在贯彻执行中,认真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海洋调查船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国家海洋局隶属国务院,是国务院管理国家海洋工作的职能机构。国家海洋局的船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海洋调查船,以遂行海洋调查研究为主要使命,它肩负着发展祖国海洋事业,直接为国民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外事工作服务的光荣任务。
  第2条 中国共产党在船舶中的各级委员会,是船舶统一领导和团结的核心,坚持实行党委(支部)集体领导下的首长分工负责制,保证党对船舶的领导和各项任务的完成。船长、政治委员同为船舶首长,在情况紧急时,有临时处置之权,但事后要向党委(支部)报告并负责。
  第3条 海洋调查船船员,必须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在任何情况下都要站稳无产阶级立场,永远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要自觉服从党的领导,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命令、指示,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严守党和国家的机密。严格执行对敌斗争政策,遵守国际间的法律、公约、协议,努力增进同各国人民的友谊,坚决维护社会主义祖国的荣誉和尊严。
  第4条 船舶海洋调查研究任务的主要内容是调查了解海洋自然环境要素的分布和变化规律。其目的是为资源开发、工程建设、环境保护、海洋仪器研制、科学研究和海上作战、训练提供基本资料。船舶进行海洋调查研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严格执行调查科研计划、海洋调查规范和有关规定,保证海洋调查科研资料的完整和准确。
  第5条 海洋调查船装备复杂,技术性强;海上作业条件艰苦,持续时间长。每个船员必须刻苦钻研业务技术,努力学习文化科学知识,精通本职业务,熟练手中装备,艰苦奋斗,保质保量地圆满完成海洋调查科研任务。
  第6条 本条例是根据海洋调查船的使命和特点制定的。它是海洋调查船组织管理、实施训练和进行海洋调查研究的法规性文件,国家海洋局的海洋调查船,都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共同条令和本条例,把海洋调查船队建设成作风硬、技术精,具有高度组织纪律、革命化、战斗化的海洋科技队伍。

第二章 船舶组织部署

第一节 组织部署的原则

  第7条 为了保证海洋调查科研和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船舶必须按照下列原则,建立严密的组织部署:
  1、符合船舶的使命、人员编制和仪器装备的实际情况。
  2、体现我党我军的组织原则和光荣传统,有利于加强党的领导。
  3、人有其责,物有专管,科学分工,密切协同,便于管理、训练,便于调查科研任务的组织指挥,能充分发挥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和装备的最大效力。

第二节 船舶组织

  第8条 船舶等级划分
  为确定船舶在船队中的地位和船首长的行政职权,明确船舶间的相互关系,便于工作和指挥,根据船舶的装备、使命、排水量和人员编制,将船舶划分为二、三、四、五共四级,分别执行相当军队团、营、连、排的权限。
  第9条 船舶组织
  二、三、四级船舶设船、部门、班;五级船舶不设部门。
  部门分为:

  航通部门    代号为1
  机电部门    代号为2
  船务部门    代号为3
  水文部门    代号为4
  气象部门    代号为5
  地球物理部门  代号为6
  水声物理部门  代号为7
  飞潜部门    代号为8

  根据船舶任务、装备和人员编制情况,上述组织可适当调整,由国家海洋局统一下达执行。
  第10条 航行、作业、自卫战斗组织
  为了适应航行、作业、自卫战斗的需要,船舶上应设:
  船舶指挥所、预备指挥所;
  部门指挥所、预备指挥所;
  岗位。
  四、五级船舶可不设预备指挥所。岗位编号以部门(五级船舶以船)为单位,从上到下,从前到后,右单左双,统一编号。
  第11条 岗位号码
  班长(含,下同)以下船员应编岗位号码。岗位号码以自卫战斗部署为基础,并适应航行、作业值班更次。
  岗位号码由三组数字组成。第一组数字表示部门代号,第二组数字表示岗位编号,第三组数字的第一个字表示更次,第二个字表示名次。例2-1-12,表示机电部门,第一岗位,第一更,第二名。
  以船为单位编岗位号码时,岗位号码由两组数字组成。例3-21,表示第三岗位,第二更,第一名。
  第12条 船员手册
  班长以下船员均应有船员手册。船员手册应填写船员在各种部署中的位置、职责、代理职责及岗位号码、轻武器号码、音响信号等内容。船员调离时,要将船员手册交给接替人员。

第三节 船舶各部门的基本任务

  第13条 航通部门
  1、保证航通仪器、图书、资料、文件的齐备、完好和正确使用。
  2、为海洋调查科研提供准确的站位和有关航海资料。
  3、拟定航海计划,进行船舶机动绘算,确保航海安全。
  4、组织观察了望和侦察;保证通迅联络的迅速、准确、保密和畅通。
  5、保证广播设备和电视机的正常工作。
  6、抄收气象预报和无线电航海通告,作出气象补充预报(设气象部门的船舶,气象业务由气象部门负责)。
  第14条 机电部门
  1、保证机电设备、图书、资料的齐备、完好和正确使用。
  2、保证船舶机动、船舶各部位及调查科研所需要的动力。
  3、保证消防系统、水密装置、损管器材完好,具体组织船舶损管,保障船舶的不沉性。
  4、负责船员的损管训练。
  第15条 船务部门
  1、负责靠离、系泊、起抛锚的帆缆工作,及时提供船首尾附近有关情况。
  2、负责船头了望,保证救生器材的完好和正确使用。
  3、负责武器、弹药的维修保养和实际使用。
  4、具体组织船体保养和船艺训练。
  5、保证调查绞车和实验设备(未设专业部门的船舶)的完好和正确使用。
  6、配合有关调查科研人员完成调查任务。
  7、保证给养装具的供应,管好财务。
  8、搞好伙食管理。
  9、负责医疗卫生、防治疾病、抢救伤员。
  10、做好机要和文书工作。
  第16条 水文部门
  1、保证水文、化学、生物仪器、器材、图书、资料的齐备、完好和正确使用。
  2、完成海洋水文、化学、生物调查任务,提出调查报告。
  3、协助有关单位完成调查科研任务。
  4、为本船航海提供水文保证。
  第17条 气象部门
  1、保证气象仪器、器材、图书、资料的齐备、完好和正确使用。
  2、负责高空及海面气象要素的观测、探测,完成海洋气象调查任务,提出调查报告。
  3、制作和发布特定海区1 ̄3天的气象预报和危险天气警报,负责本船气象保障。
  4、抄收国内外气象情报资料。
  5、按规定做好海洋气象要素观测报告工作。
  6、协助有关单位完成调查科研任务。
  第18条 地球物理部门
  1、保证地球物理、海洋底质仪器、器材、图书、资料的齐备、完好和正确使用。
  2、完成水深、底质、海底地貌、重力、磁力等调查工作,提出调查报告。
  3、配合有关单位完成海洋地球物理调查科研任务。
  4、为本船航海提供有关资料。
  第19条 水声物理部门
  1、保证水声物理仪器、器材、图书、资料的齐备、完好和正确使用。
  2、完成水声物理调查任务,提出调查报告。
  3、配合有关单位完成水声物理调查科研任务。
  4、管理使用电子计算站,对有关部门做好计算服务工作。
  5、为本船航海提供有关资料。
  注:飞潜部门基本任务待定。

第四节 船舶部署

  第20条 部署的制定
  船舶的部署由分局根据船舶装备、使命和编制制定,部署中应规定船员部署职责、位置及代理人。根据船舶装备的改变和实践经验,船舶每年应对部署进行修改,经大队批准后执行,报分局备案。
  船舶部署表由付船长保管,部门通常应建立部门部署分表。
  第21条 部署的种类
  1、备航部署。
  2、航行部署。
  3、调查部署。
  4、自卫战斗部署。
  5、损害管制部署。
  6、灯火管制部署。
  7、救生部署。
  8、职掌部署。
  9、靠离码头(起抛锚、系离水鼓)部署。
  10、进出港(狭窄水道)部署。
  11、吊放汽艇(舢舨)部署。
  12、拖带(被拖)部署。
  13、装卸物资(含油水、弹药)部署。
  14、收放天遮部署。
  15、扫除部署。
  16、防风部署。
  17、住舱分配。
  18、就餐位置分配。

第五节 船舶文书

  第22条 船舶通常应建立下列文书:
  1、船舶档案。
  2、船舶技术性能登记簿。
  3、船舶部署表。
  4、部门部署表。
  5、船员手册。
  6、航海日志。
  7、航泊日志。
  8、轮机日志。
  9、海洋调查日志。
  10、车、舵、笛记录簿。
  11、车钟记录簿。
  12、执勤、训练登记簿。
  13、部门训练登记簿。
  14、船舶装备维修登记簿。
  15、部门仪器设备登记簿。
  16、部门维修登记簿。
  17、料配件、工具、图书登记簿。
  18、专业值更日志。
  19、专业工作记录簿。
  20、船舶周工作计划簿。
  21、请、销假登记簿。
  22、外来人员登记簿。
  23、船舶消磁登记簿。
  24、烈士纪念簿。
  25、船舶历史文物登记簿。
  26、救助契约。

第三章 船舶各级人员和随船出海(编队)首长职责

第一节 船舶各级人员职责



  船长职责
  第23条 船长在上级党委、首长和本船党委(支部)领导下与船政委共同负责全船工作。船长主要负责调查科研业务、船舶技术操作、行政管理和船员培训工作。不设政治首长的船(艇),船(艇)长同时负责政治思想工作。
  付船长在船长、政委领导下,协助船长工作,当船长不在时履行船长职责。五级船舶的艇长执行船长职责。
  第24条 日常职责
  1、以身作则,领导全船人员,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各种条令、条例、规章制度,坚决执行上级的命令、指示。
  2、做好思想工作。经常深入各部门了解和关心船员的思想、学习、工作和健康情况,及时正确地解决船员的各种问题。
  3、搞好船舶管理。建立严密的组织部署、值班勤务和正规的生活秩序,严格维护纪律,培养良好作风,正确实施奖惩;发扬经济民主,搞好伙食;管理和使用船舶装备、物资器材,做好防火、防爆、防沉、防风和防冻等安全工作;组织船舶检查。每昼夜至少巡视全船一次。
  4、领导全船教育训练。制定训练计划并组织实施。督促检查部门训练计划实施情况,并予以具体帮助。对各部门训练水平进行考核。
  5、努力学习业务技术,掌握本船及其主要装备的性能,熟练操纵指挥本船和正确使用仪器、器材;熟悉各种部署及其人员的主要职责;研究海区和国内外的先进航海技术;熟知国内外有关的章程、法律、协议、规定等。学习海洋调查规范及有关海洋知识,熟知海洋调查主要业务及对船舶行动的要求,全面提高业务水平。
  6、贯彻群众路线,发扬民主作风。同群众打成一片,经常虚心听取群众的批准和建议,充分发挥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7、掌握工作进程,经常督促检查,及时请示汇报。主持制定工作计划,总结交流经验,按时填写和检查各种船舶文书。
  第25条 航行和调查科研时职责
  1、领导完成出航准备工作。受领任务后,参加协同会议,认真听取上级和调查科研单位的情况介绍和要求。召开各种会议,传达上级指示,布置任务,组织有关人员研究完成任务的方法、步骤和安全措施,熟悉航行、调查、停泊海区和港湾码头的情况以及有关的规章制度,组织拟订航行计划和调查科研实施方案。完成出航准备后,立即向上级报告。
  2、保证调查科研作业质量。严格执行调查科研计划和有关规范、规程。认真修正各种因素对作业的影响,确保站位、测线准确。改变计划须经批准。
  3、确保航海安全。正确操纵船舶,遵守有关条令、制度,离靠码头、进出港、系离水鼓、复杂海区和恶劣气象条件下航行作业时,要亲自操纵指挥船只。注意气象变化,予先采取必要的措施。
  4、提高革命警惕,严防敌人破坏。发现舰船、飞机,及时判明其种类和国籍;遇有敌情,正确处理,及时报告。
  5、组织执勤结合训练。利用各种时机组织结合训练,联系实际提高干部业务水平和船员操作能力。
  6、航行、调查科研中,要经常巡视全船,检查值班勤务、调查作业、机械运转和油、水、食物消耗等情况。
  7、编队航行时,准确执行规定的航向、航速和保持队列位置。如发现编队或某船航向趋向危险时应立即报告或通报。当发觉本船趋向危险或突然发现危险物时,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同时报告指挥船。
  8、在不能保障航行、作业和进出港安全的海区、江河内,可请引水员领航,或请熟悉海区、航道情况的渔民或船员提供资料。引水员领航时,船舶安全由引水员负责,船长应向其介绍船舶性能和操纵特点,并积极予以协助。如发现引水员操作不当时,应及时提醒引水员,如发现引水员明显地将本船引向危险时,应采取果断措施,迅速纠正,必要时可要求更换引水员,或亲自操纵指挥船舶,保证船舶安全。  
  9、正确处理海上救助和求援。当接到舰船呼救信号或发现海上有人遭遇生命危险时,只要对本船没有严重危险,应尽力救助,但要防止受骗上当。救助外国舰船,应及时请示报告。如本船不能救助,应向对方说明。在救助遇难的船舶、货物及财产时,如条件允许,应先与对方签定救助合同。我船由于油料、淡水、给养和备品器材等不足,不能航行到我国最近港口时,可向遇到的我国舰船求援,只有在不得已的情况下,经党委(支部)讨论决定后,方可向友好国家的舰船求援。
  10、在海上拖带时,通常被拖船受拖船指挥。在港湾锚地内拖带时,拖船与被拖船应事先研究有关拖带事项,制定方案,明确指挥关系。拖船指挥时,被拖船通常不应干予拖带事宜,但发现拖带有可能引起危险时,应及时提醒注意。在任何情况下,均应注意本船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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