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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下达《水上过驳作业措施项目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交通部关于废止219件交通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2月2日 实施日期:2003年12月2日)废止

交通部关于下达《水上过驳作业措施项目
 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86年9月30日 (86)交计字725号)


  为认真落实国家计委关于扩大水上过驳作业措施方案的批复,加强水上过驳作业措施项目的计划管理,现将《水上过驳作业措施项目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意见,望及时告诉我们。

附:     水上过驳作业措施项目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认真落实国家计委计交(1986)204号文关于扩大水上过驳作业措施方案的批复,抓紧方案的实施,加强过驳作业措施项目的计划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一、水上过驳作业投资少,见效快,是扩大港口吞吐能力,缓解压船压货的重要措施之一。凡适宜开展过驳作业的,特别是泊位不足、压船压货比较严重的港口,都要积极创造条件,采取有效措施,扩大过驳作业。
  水上过驳作业措施项目的建设,要结合港口建设的长远规划,统筹考虑,合理布局。
  二、水上过驳作业措施项目的建设,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认真做好建设前期准备工作。
  1.建设投资超过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过驳作业措施项目,或者是投资虽不超过3000万元,但技术要求或其他条件比较复杂,如设置水上过驳平台等,要报送项目建议书,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再编制水上过驳作业措施项目的计划任务书。
  2.建设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水上过驳作业措施项目,一般可直接编制计划任务书,不编报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3.水上过驳作业措施项目的计划任务书经批准后,可委托有证书并具备资格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编制设计文件。
  三、关于水上过驳作业措施项目的审批:
  1.计划任务书的审批:
  由部安排投资的小型项目由部审批;大、中型项目,由部审查后报国家计委审批。管理体制属地方的项目由交通厅(局)征得所在省、市、自治区计委同意后,向部报送计划任务书。
  部与省、市、自治区合资的项目,由部及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联合上报或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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