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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财政部关于颁发《港口以港养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4.建设期的利息支出。
  5.国家批准港口审批权限内的其他支出。
  三、养港资金的存储
  1.养港资金必须在建设银行专户存储。属于技术改造性质的,按计划由建设银行转存工商银行。
  2.养港资金专户存款利息,存储原开设的资金专户。
  四、养港资金的核算
  港口养港资金必须单独核算,按期编制“港口以港养资金收支表”。(表式附后)。年终“港口以港养港资金收支表”应及时报送交通部、财政部及有关部门。养港资金的具体核算办法按现行《国营交通运输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五、养港资金的管理
  1.企业财务部门应负责港口养港资金的管理工作,其任务是:
  (1)保证养港资金收入及时、足额地存入专户。
  (2)参予制订港口建设、改造计划和经济评估,平衡资金能力。
  (3)监督养港资金的合理使用。
  2.企业其他职能部门对养港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按基本建设和设备更新、技术改造制度规定执行。
  六、其他
  1.有关下放港口基本建设财务管理问题,按建设银行总行有关规定执行。按计划用于基本建设的以港养港资金,有关基建业务的会计核算应执行国家现行《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
  2.各企业的财务会计核算仍按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后的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执行。

附表         港口以港养港资金收支表


  报告日期                 单位:万元
  项  目       金  额    备  注
  年初数
  本年增加数
  1.所得税
  2.调节税
  3.能源交通建设基金
  4.建筑税
  5.利息收入
  6.财政留给港口的其他养港资金
  减:定额上交财政收入
  本年减少数
  1.基建及配套设施支出
  2.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支出
  3.节能劳保措施支出
  4.建设期利息支出
  5.国家批准和港口审批权限内的其他支出
  年末数
  补充资料
  1.在建项目分项支出           说明新增及更
  2.新建项目分项支出           新设备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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