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国家计量局一年一次以公报形式发布授予各级计量合格证书的企业名单。各级计量合格证书有效期均为三年,到期由颁发证书的计量部门组织复核。合格者,换发新证书;不合格者,吊销其计量合格证书或降级发证;复查评分达到上一级合格标准,可换发上一级合格证书,并重新备案。
五、考核申请程序
第八条 企业必须建立具有和生产、管理相适应的统一归口计量工作的机构才能申请计量等级的考核。
第九条 企业应根据本办法要求和有关规定制订本企业的计量工作定级、升级规划和实施计划
第十条 部直属一级企业在完成第八条、第九条几项工作和定级、升级的自检工作后,方可向当地政府计量管理部门和部主管计量机构(生产调度局)提出计量工作定级、升级申请,并抄送业务主管局。申请后,由政府计量管理部门会同交通部主管计量机构组织考核评级发证。
第十一条 部直属二级企业在完成第八条、第九条几项工作和定级、升级的自检工作后,可向当地政府计量管理部门和部直属一级企业主管计量机构提出计量工作定级、升级申请,申请后,由政府计量管理部门会同部直属一级企业主管计量机构组织考核评级发证。
第十二条 非直属企业的计量工作定级、升级,由本企业向当地政府计量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政府计量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考核,评级发证。
六、合格证书的效力
第十三条 新建、扩建交通企业至少取得“三级计量合格证书”才允许验收、投产。
现有企业必须至少取得“三级计量合格证书”后方可申请产品生产许可证,参加交通部和地方产品及工程评优和优质运输奖,节能先进企业奖、企业管理奖、质量管理奖评选等。
第十四条 获得“二级计量合格证书”的企业,方有资格参加产品、工程评国优活动和参加批选国家优秀企业管理奖、国家质量奖、全国节能先进企业等等。
第十五条 获得“一级计量合格证书”的企业,授予“国家计量先进企业”称号,产品(包括运输“产品”)、工程可以使用“计量信得过”标志。
七、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对已定级发证的交通企业,当地政府计量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有权对企业计量工作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其计量工作的水平低于证书“证明”的等级时,要求企业限期整顿,到期仍不合格者,即降级或吊销其合格证书。
八、奖励办法
第十七条 交通部设立“计量工作先进企业”奖,每年度对计量工作成绩突出的企业予以表彰,授予奖品。
第十八条 各交通企业对在定级、升级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集体或个人,企业要给予一定的奖励。
九、附则
第十九条 部直属企业中凡计量业务很少,不需设立计量机构,而在其他有关职能部门配备专职计量人员的企业,须向政府计量管理部门、部主管计量机构(生产调度局)及业务主管局提出申请,批准后可不设立计量机构。非部直属企业不需设立计量机构的企业,须向政府计量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批准。这些企业暂不进行计量定级、升级工作。其计量工作水平由地方政府计量管理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审查认可签署意见后,方可参加国家、部门和地区的各类评优活动。
第二十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可以按本办法制定各类交通企业的计量工作定级、升级办法的实施细则。凡与本办法不符的,一律以本办法各条款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生产调度局负责解释,由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录一 说明
一、计量管理
1.企业应设立与生产相适应的统一归口管理的计量机构,机构的组织形式、管理体制可以是管理与技术合一,也可以分设,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计量机构的具体职能是:
(1)贯彻执行国家
计量法令、法规和计量文件。制订本企业各项计量管理制度和发展规划,组织建立计量管理体系。
(2)负责建立和管理各级各类标准器具,以保证量值传递准确可靠。
(3)负责本企业的计量技术工作,组织开展各项计量检测工作。
(4)统一管理各类生产、经营、科研和非生产用的计量器具及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