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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颁发《渤海湾(包括青岛)航区客货班轮货物运输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交通部关于废止219件交通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2月2日 实施日期:2003年12月2日)废止

交通部关于颁发《渤海湾(包括青岛)
 航区客货班轮货物运输试行办法》的通知
 (1986年3月11日 (86)交海字152号)


  大连轮船公司,大连港装卸联合公司,烟台、青岛、天津港务局,山东省交通厅,龙口、威海、石岛港:
  水路货物运输中,客货班轮定线、定期、定泊位,与普通不定期货班相比,能快速、及时地运输货物,社会效益十分显著。为了方便货主,充分发挥客货班轮迅速、及时的优势,决定从一九八六年四月一日起,在渤海湾(包括青岛)航区实行客货班轮货物运输试行办法(见附件),以充分挖掘客货班轮货运潜力,促进商品流通。
  在沿海实行客货班轮货物运输试行办法尚属首次。为了搞好客货班轮的货物运输,渤海湾(包括岛)航区七条航线的港航企业,要加强领导,充实力量,建立健全“两港一航”质量管理小组,提高运输效率,保证货运质量,真正为千家万户、各行各业提供快速、及时、优质的运输服务。试行半年后,部将召集参加试点的港航企业开会总结,进步完善沿海客货班轮货物运输的办法。

       渤海湾(包括青岛)航区客货班轮货物运输试行办法

  一、为了方便货主,充分发挥渤海湾(包括青岛)航区客货班轮快速,及时运输货物的作用,以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渤海湾(包括青岛)航区的大连——烟台、大连——龙口、大连——威海、大连——新港、大连——石岛——青岛、新港——烟台、新港——龙口七条航线的客货班轮货物运输。
  三、承运人对受理的客货班轮运输的货物,应按下列规定时间装船运出。
  大连——烟台航线,应于当日或次日,最迟不超过第三日运出;
  大连——龙口、大连——威海航线,应于当航次,最迟不超过下一航次运出;
  大连——新港、大连——石岛——青岛、新港——烟台、新港——龙口航线,应于当航次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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