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向所负责的工程建设项目派出驻工地的工程质量监理人员(也可委托或聘请),上述监理人员应经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理机构批准并抄送建设银行。
第七条 工程质量监理人员有权参与所监理工程的技术讨论会和事故处理,掌握本项工程质量情况,分析质量动态,并定期向上级监理机构报告。
第八条 工程质量监理人员有权调阅施工单位关于本工程的一切技术文件,施工原始记录、试验报告和测试报告及有关资料。
第九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或类似情况)者,监理人员有权通知施工单位及时纠正或返工并有权制止施工:
1.不按设计施工,又未经规定程序审批;
2.使用的原材料、构件不符合质量要求;
3.工程质量低劣,数量、尺寸不符合设计要求;
4.采用未经鉴定又无法保证质量的新工艺;
5.应经监理人员检查而未经检查签证的隐蔽工程。
第十条 工程质量监理人员检查上述不合格的工程,不予计入当月完成的工作量。经返工检查合格后再计入工作量。未经监理人员签字的工作量,建设银行拒绝拨款。
第十一条 工程竣工资料必须经质量监理人员审查和签认,否则竣工资料无效。
三、质量监理人员的职责
第十二条 质量监理人员应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坚守岗位,搞好监理工作。
1.熟悉监理工程项目的设计意图、设计文件、施工方案、施工工艺以及有关的规范、规程和标准。
2.参加设计文件的会审。
3.参加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结构工程的鉴定工作。
4.参加大桥、隧道、大型防护和其他大型构造物定位、基坑检验以及路基压实、路面厚度、主要构件尺寸等工程关键部位的质量抽查。
5.检查原材料规格、质量和各项施工(试验)原始记录资料。
6.参加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7.负责对分部(项)工程主要隐蔽部分的检查签证。
8.参加工程交竣工验收。
9.负责检查签署当月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和工程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