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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发布《公路工程质量监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办法》(发布日期:1992年5月16日 实施日期:1992年6月1日)废止

交通部关于发布《公路工程质量监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85年7月5日 (85)交公路字1459号)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局),北京市交通运输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西安、重庆、大连、沈阳、哈尔滨、武汉市交通局,广州市公路
局,第一、二公路工程局:
  为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我们在总结各地实行质量监理的基础上,制订了《公路工程质量监理暂行办法》。经过审议修改,现印发给你们。希在执行中认真总结,有何意见,请及时函告我部公路局,以便逐步完善。

            公路工程质量监理暂行办法

  为了适应四化建设的需要,搞好公路工程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在公路工程建设中应全面执行工程质量监理制度。为此,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新建、改建的公路工程。养路大中修工程可参照使用。

一、总则

  第一条 工程质量监理机构代表建设单位负责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监理人员应对建设单位负责,维护国家利益。
  第二条 监理的依据是上级颁布的有关法令、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等。
  第三条 监理工作是一项艰巨、细致的工作。监理人员,应挑选坚持原则、责任心强、办事认真并具有一定技术水平和实践经验的技术人员担任。监理工作所需费用列入建设单位管理费。
  第四条 施工单位应对所施工的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各级技术人员必须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执行施工技术规范和技术操作规程,确保工程质量。

二、组织与权限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或公路管理局以及部属工程局应设置专职工程质量监理机构,配备专职质量监理人员负责管理质量监理工作、审批工程项目质量监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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