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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调整水运工程若干定额费用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调整水运工程若干定额费用的通知
 (1991年7月29日 (91)交工字527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1)18号《关于调整粮油统销价格的决定》和国家物价局、中国石化总公司(1991)价重字102号《关于提高成品油销售价格的通知》以及建设部建标(1991)319号《关于调整〈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中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水运工程的实际情况,决定对以下几项定额及计费标准进行调整。
  一、在航务建筑工程概预算中增列粮油补贴专项费用
  粮油统销价格调整后,企业单位职工各等级标准工资均提高六元。为此,在航务建筑工程费用中增列粮油补贴专项费用。此项费用按单位工程人工费的8.8%计算,列入专项费用,不参与计算间接费、计划利润和税金。
  二、调整《水运工程船舶机械艘(台)班费用简明单价(1990年)》
  由于柴油、汽油、电的价格以及养路费标准的提高和船机折旧费、修理费的调整,重新计算了水运工程船舶机械艘(台)班费用简明单价,我部工程管理司以(90)工港字234号文印发的《水运工程船舶机械艘(台)班费用简明单价(1990)》现予废止。新的简明单价由部水运工程定额站组织印刷、出版发行。
  三、调整航务建筑工程费用中的固定预制场摊销费
  凡在固定预制场生产的预制构件,其固定预制场摊销费由原规定的每立方米十元调增为二十二元(包括钢筋混凝土管桩)。
  四、调整《水运工程设备安装费指标》
  由于调增了船舶机械艘(台)班使用费,我部以(90)交工字第399号文颁发的《水运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修订本)》中的国产装卸工艺设备和其他设备及机修设备安装费指标,在原规定的基础上调增10%。
  五、其他
  (一)广东、海南两省的燃油料预算单价高于新计算的船机费用简明单价(1991年)中采用的柴油、汽油的价格。为此,上述两省的码头、栈(引)桥及直立式防波堤等沿海港口水工工程,按单位工程定额直接费的3.96%(已含税金)增列船机差价专项费用,不参与计算间接费、计划利润和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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