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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颁发《交通部远洋航运、船舶燃料供应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评审细则》(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关于废止900件交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1994年3月25日 实施日期:1994年3月25日)废止

交通部关于颁发《交通部远洋航运、船舶燃料供应
 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评审细则》(试行)的通知
 ((87)交企字722号 1987年10月8日)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部属各单位:
  根据交通部和国家计量局联合颁发的《交通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办法》(试行)的精神,结合远洋航运企业和燃料供应企业的特点,部制定了《交通部远洋航运、船舶燃料供应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评审细则》(试行),现发给你们参照执行。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将此通知转送一份给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量局。
  各单位在进行计量工作定级、升级过程中,要及时总结经验,在试行中有什么问题,可随时报部。

附:  交通部远洋航运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评审细则(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交通部和国家计量局联合颁发的《交通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办法》(试行),根据计量工作必须为生产服务,又有利于促进生产,提高管理水平,结合远洋运输企业以运输业务为主的特点,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是客观评价企业计量工作水平的一种科学方法,是计量工作实行法制与科学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各企业必须在本企业的主管经理或总工程师的直接领导下,以计量部门为主,协调有关单位,搞好定级、升级工作。

二、考核内容

  第三条 根据《远洋航运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评分标准表》(附件1),按以下四个方面进行考核:
  1.计量管理水平
  2.计量检测设施
  3.计量检测水平
  4.计量技术素质
  经过考核确定等级,使企业的计量工作逐步完善提高。
  第四条 按本细则第三条的四项内容考核企业的计量工作,如有一项考核不合格(低于该项评分标准的60%),则企业暂不定级,限期整改,直至单项复检合格后再定级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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