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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颁发《交通运输企业燃油节约奖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交通部关于废止47件交通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14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14)废止

交通部关于颁发《交通运输企业燃油节约奖实施办法》的通知
 ((87)交企字805号 1987年11月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沿海各主要港口,部属各单位:
  现将部根据财政部、国家经委(87)财工字第313号《关于调整交通运输企业燃油节约奖提奖比例的函》的精神,结合交通行业的实际情况制订的《交通运输企业燃油节约奖实施办法》(业经财政部会签同意)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       交通运输企业燃油节约奖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调动交通运输企业和职工节约燃油的积极性,推动节能工作深入开展,实现增产增收,按照财政、国家经委(87)财工字第313号《关于调整交通运输业燃油节约奖提奖比例的函》的精神,现对燃油节超实有责、有奖、有罚制,并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行燃油节约奖的条件:
  1.凡能源管理机构健全,建立了能源消耗原始记录,期报送统计报表,按要求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加强能源量管理,正确考核节约效果的。
  2.认真执行部和地方主管部门核定的先进合理的消耗额,并把各种能耗定额分解落实到班组、车、船、机,建立能源使用责任制度,严格按定额进行考核的。
  具备以上条件的企业,均可实行燃油节约奖。
  二、燃油节约奖的提奖比例:
  1.部直属水运企业的燃油节约奖的提奖比例,按节油金额的百分之八至百分之十计提。
  部直属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港口、航务、航道、救捞、工业等)的燃油节约奖的提奖比例,可比照直属水运企业的提奖比例计提。
  2.部直属汽车运输企业(含公路工程)和地方汽车运输公司的燃油节约奖的提奖比例,按节油金额的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计提。
  3.地方水运企业的燃油节约奖的提奖比例,可比照汽车运输企业的提奖比例计提。
  三、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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