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党和国家对集体经济的政策得到贯彻执行,有效地制止以各种形式对二轻集体企事业资产的平调,现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 要认真检查一下各地发生平调二轻集体企事业单位以及联社集体资产的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组成各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检查组,对本地区平调二轻集体企事业资产的问题,进行一次认真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边核实,边退赔。特别是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 〔1981〕 42号文件下发后,各地所发生的平调,要坚决退赔。在二轻集体企业被划走期间,除按国家规定安置的人员外,其它由有关部门硬性安插在企业的干部、职工,原则上都要由这些部门收回去。
二、 在实行经济改组、归口管理和联合经营中,要坚持二轻集体企业的所有制、隶属关系和财务收缴关系 “三不变” 的原则。已划走的二轻集体企业如因特殊原因不能退回的,要改成合资联营,以维护集体利益不受侵犯。
三、 按照国家政策和规定,只限各级联社(包括与轻工、二轻机构合署办公的联社)向所属的集体企业收缴合作事业基金和管理费,其它任何部门都无权收缴,已收缴的要坚决纠正。各地二轻机构的行政管理干部,应由行政经费开支。各级联社收缴的合作事业基金,要取之于集体,用之于集体,不准挪用,并定期公布,接受集体企业的监督。
四、 凡过去利用集体资金创建的二轻院校、手工业干校,现仍被部队和有关单位占用的,要在这次检查中,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同时进行清理,限期归还。对确因改建、拆并等原因,不能归还原校舍的,要根据具体情况,由占用部队和单位采取合理作价赔偿等办法妥善处理。
五、 各地集体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对无偿平调集体企事业资产的问题,可向有关部门反映,有关部门对提出的问题,要认真查办,维护集体企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对反映问题的干部和职工进行打击报复,对打击报复的要从严处理。
六、 要加强对二轻工业的领导,各级二轻 (轻工) 厅局和联社要切实担负起维护集体企业合法权益的责任,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使集体企业得到扶植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