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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五”国家重点科技攻关项目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科委、财政部)

“七五”国家重点科技攻关项目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
 (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科委、财政部)


  “七五”国家重点科技攻关项目计划已经下达。为切实推动科技计划的改革,进一步打破行业界限,改变条块分割的局面,促进科技工作的横向联合,逐步改变单纯依靠行政手段分配任务的办法,面向社会招标,以便集中优势进行攻关,使国家用较少的经费、较短的时间、高水平地完成国家“七五”攻关项目计划,“七五”攻关项目要积极面向社会实行招标。现应三委一部联合下达的《“七五”国家重点科技项目(攻关)实施办法的若干规定》〔计科(1985)2042号文〕中有关招标工作的规定补充通知如下:

一、“七五”重点科技攻关项目,应尽量通过招标确定专题合同但要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不搞一刀切。


  以下几种类型的课题或专题,也可采取择优分配任务签订合同的办法:
 1.属于“六五”攻关按计划延续的结转课题或专题(但虽是结转的课题或专题,其内容已有较大变动者,不在此类)。
 2.与重大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引进、工业性试验项目直接相关的课题或专题;经攻关后,成果直接纳入定点生产计划的课题或专题。
 3.国家从战略考虑和重点扶植照顾的及与地区密切相关的课题或专题。
 4.任务单一,分工明确,各方面没有争议的课题或专题。

二、为推动招标工作,将实行鼓励与制约措施:

 1.《若干规定》第二条第4点“从项目经费中提取5%,由组织协调部门掌握,用于本项目调整计划的安排”对实行招标的课题及专题也仍然有效。
 2.为支持招标工作,对招标的课题和专题,主持部门(指课题一级并含参加主持部门,下同)可以提取不超过其控制经费的0.5%,用于支付招标过程中所需的费用。
 3.为鼓励招标工作,通过招标节省下来的经费,全部留给主持部门,用于安排本项目范围内新的攻关课题或专题。新安排的攻关课题,经组织协调部门审核后报国家计委批准。批准后,也按本补充规定进行招标。
 4.凡经组织协调部门确定应招标,主持部门不进行招标的课题或专题,待招标工作结束后,提取其控制经费的百分之三十,由组织协调部门商国家计委另行安排。
 5.凡不招标的课题或专题,要保证《若干规定》中第五条第4点“原则上要有20%以上的国家拨款,用于本系统以外的科研单位、学校或工厂”的落实。

三、重点科技攻关项目的招标工作,由主持部门负责执行,几个部门联合主持的课题,由第一主持部门会同其它主持部门负责执行。根据不同情况,可分别采用公开招标、委托招标等多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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